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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資料:「無帶」搭的士小巴可罰五千

2018-12-02

根據法例,所有的士、公共小巴(設有安全帶)及私家車(1996年6月1日或以後登記),乘客必須佩戴安全帶,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5,000元及入獄3個月。私家車司機有責任要求乘客佩戴安全帶,若乘客不佩戴,司機在無合理辯解下駕駛亦屬違法,最高可判罰款2,000元。

至於公共小巴及的士司機,並沒有法律責任確保所有乘客在旅程內正確佩戴車上所裝設的安全帶,但司機可以提醒乘客佩戴安全帶,如乘客拒絕佩戴安全帶,司機可以拒絕駕駛該車輛。

此外,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四條(一)的規定,任何人士如經營未經批核的屋h巴士服務,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

香港文匯報記者 蕭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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