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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簽約漏弊 拖字訣試工

2018-12-02
■學校遲遲不與老師簽約是違反《教育規例》的相關條文。圖為一中學上課情況。  資料圖片■學校遲遲不與老師簽約是違反《教育規例》的相關條文。圖為一中學上課情況。 資料圖片

有「年約」師遭改「日薪代課」再炒 何啟明促教局檢視制度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高鈺)中小學教師合約制近年廣受爭議,工聯會及教育工作人員總會接獲投訴,指有學校拖延於新聘老師上班10天仍未與其簽合約,及後校方覺得該老師不合心意而解僱,更將其原獲承諾的「一年制合約」職位突然改為「日薪代課」,借意縮減賠償。工聯會立法會議員何啟明批評,有關學校的手段涉及欺騙應聘者,做法可恥,而事件亦反映合約制規管不足,要求教育局檢視制度及相關罰則,保障教師應有權益。

何啟明昨日聯同教育工作人員總會會長余綺華及有關個案事主阿安(化名)召開記者會,講解後者懷疑遭剝削矇騙的經歷。

阿安9月初應徵一學校的全職合約月薪文憑教師的職位,面試時有申報自己屬長期病患,患有癲蒍g惟病情已受控,並有醫生紙證明他身心都可正常上班,最終獲聘為1年合約制英文科教師。

返工未簽約 突責難即炒

阿安指,於首天上班時已有詢問合約事宜,前前後後共問 10次,惟校方多次以不同理由推搪,其間他曾向校長及副校長多次確認其「1年合約教師」職位,並於該校工作共10天。

9月21日, 阿安被召入校長室,並受到校長及副校長的追問與責難,質疑其工作表現,阿安因而落淚及低聲飲泣;隨後有警察及救護員抵校了解情況,校長當時突然表態稱「個英文老師位無驉v,指阿安「唔再係我]鵀悎v」。

阿安質疑,在整個解僱的程序,自己從來沒有收過任何投訴或警告,甚至連一封正式解僱信也沒有。

他之後往勞工處及平機會求助,於無合約的情況下校方拒付1個月代通知金,只稱「體恤性」地給予7天薪酬生活支援津貼。

學校「搬龍門」 變「代課」慳賠償

何啟明質疑,涉事學校拖延與新聘教師簽合約,並借機「搬龍門」改變其教學職位,由應徵及入職後的「1 年合約教師」,到解僱時卻是「日薪代課老師」 ,是借意縮減賠償的可恥做法。

他續指,根據《僱傭條例》的相關條文,校董會擬定僱傭合約時,要確保老師享有應有權益,惟涉事學校卻連合約都不擬訂 「點講都講唔通」 。

余綺華:不簽約違《教育規例》

余綺華則表示,學校遲遲不與老師簽約是違反《教育規例》的相關條文和精神,當中明言任何學校的校董會應向所有教員發出聘書,並列明服務條件、薪酬、終止聘用條件。

二人進一步表示,是次個案反映教師合約制的執行令人關注,認為教育局要檢視對學校的規管,不能在出問題時以「校本」為藉口推卻,建議局方應積極檢討當中漏弊,包括訂明規例,要求校方於有效期內為僱員制定合約,同時予以相關罰則作阻嚇,避免學校在招聘時出現「掛羊頭賣狗肉」情況。

教育局回覆指,於9月底曾收到有關投訴,並已即時向學校跟進,有關個案涉及日薪代課教師聘任安排,該教師亦已向勞工處求助,局方會繼續與學校跟進及提供適切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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