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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兩檢」裁決體現基本法生命力

2018-12-19

張學修 港區全國政協委員 香港中華出入口商會榮譽會長

圍繞高鐵「一地兩檢」的爭論終於在高院裁決下蓋棺定論。高院駁回關於「一地兩檢」的司法覆核案,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對香港法院有約束力。法院判詞中強調,「一地兩檢」符合基本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去年宣佈 「一地兩檢」 安排合憲,對本港法院及內地政府機關具約束力。雖然 「一地兩檢」的決定形式上並非釋法,但有同等法律地位。判詞另外強調, 「一地兩檢」正正體現香港實施高度自治。

本港激進人士聲言「一地兩檢」不合法、不合憲,因此現階段高等法院的判決具有非凡意義:其一是再次有力證明,香港是法治成熟社會,這並非是部分激進人士以各種藉口所能隨便推翻的;其次是人大決定和釋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這是不容本港法院挑戰的。

根據「一地兩檢」的安排,在香港建立口岸並套用內地的司法管轄權及內地法律,用作清關、入境及檢疫,並無違反基本法的目的。因此反對派不應以基本法當中沒有特別針對「一地兩檢」的法理條文為由,就認為「一地兩檢」不符合基本法。社會發展日新月異,涉及的事務各方各面,而基本法作為香港根本法,不可能在個別事務上巨細靡遺。激進人士也不應在字裡行間挑骨頭,甚至製造藉口妨礙社會整體發展。法律作為維護社會穩定與秩序的基石,在符合社會發展現實情況上是扮演守護者,而非絆腳石的作用。因此此次高院判決,正正體現了香港基本法的生命力。

人大常委會決定具法律效力

此次判決的另一意義,是再次確認了國家憲法的重要性,以及人大常委會決定具備法律效力。這是維護了基本法法理原則的同時,又證明了其與時俱進的一面。依據國家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屬於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國家立法權和法律的最高解釋權。國家憲法是香港基本法的法律效力源泉,換言之,國家憲法是制定基本法的依據。香港只有以國家憲法和基本法作為依歸,尊重國家憲制秩序,才能保障「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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