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行政長官規定應當奏唱國歌的場合
■金紫荊廣場升旗禮
■國慶日
■香港特區成立紀念日
■抗戰勝利紀念日
■行政長官、問責官員、行會成員、法官及立法會議員等公職人員宣誓儀式
奏唱國歌指引
■奏唱國歌,應當按照條例附件所載國歌的歌詞和曲譜,不得採取有損國歌尊嚴的奏唱形式
■任何人參與或出席奏唱國歌的場合,在奏唱國歌時,應當肅立,舉止莊重,不得有不尊重國歌的行為
■中、小學須教育學生唱國歌、了解國歌的歷史和精神,以及遵守國歌奏唱禮儀
法例禁止的行為及罰則
■國歌不得用於商標或商業廣告,否則可罰款5萬元
■國歌不得用於私人喪事活動、公眾場所的背景音樂,或行政長官規定限制或禁止使用的場合,否則罰款5,000元
■任何人公開及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
■資料來源︰國歌條例建議條文內容及消息人士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