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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控守則》相關規範

2019-01-17

檢控人員不得受下列因素影響

■ 任何涉及調查、政治、傳媒、社群或個人的利益或陳述

■ 檢控人員對罪行、疑犯、被告或罪行受害者的個人感受或看法

■ 作出的決定對處理案件的人在個人或專業方面可能造成的影響

■ 對政府、任何政黨、任何團體或個人在政治上可能帶來的影響

■ 傳媒或公眾對有關決定的可能反應

■ 疑犯、被告或任何其他涉案或相關人士的種族、宗教、性別、人種或國籍、膚色、語言、政見或其他主張、社會階級、社會或政治連繫、公職地位或其他社會地位、合法活動、信念、財產、健康狀況、殘疾,或任何其他個人特性

檢控決定包括兩個必要部分

■ 所得的可接納證據充分支持提出或繼續進行法律程序

■ 基於一般公眾利益,必須進行檢控

在某些情況下,給予理由可能有違公眾利益或並不適當,這些情況包括:

■ 可能妨礙進行中的調查或損害持正執法

■ 可能會對罪行受害者、證人、疑犯或被告的權益造成不良影響

■ 可能會對司法工作造成不良影響(尤其是在決定不提出檢控時,案件備受公眾討論,可能構成公審,導致沒有刑事司法程序保障)

■ 可能會暴露在保密情況下提供的資料或敏感資料,而暴露這些資料可能會令個別人士有合法合理的憂慮

■ 可能會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提供的保障

■ 可能會違反法律專業保密權(除非獲豁免)或以公眾利益為理由而豁免披露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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