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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需捍衛法治金漆招牌

2019-02-21

楊育城 九龍東潮人聯會會長

法律是人類文明進步的成果,是衡量公義的其中一個重要天秤,任何人皆應該尊重法律、遵守法紀,法外之地是不應該存在的。然而,本港一名青年涉嫌於台灣殺害女友並盜取其財物,卻由於兇案在台灣發生,疑兇事後已迅速潛逃回港,而台港之間並無刑事司法互助條款,無法移交疑犯回台灣受審,變相令疑兇「逍遙法外」,大大衝擊了港人對法治的信心。

由於種種歷史原因,現時的《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訂明條例不適用於香港以外中國其他部分,顯然是一個重大的司法缺口,從完善法治建設的角度上看,無疑是不理想的。故此,為堵塞現時的司法漏洞,完善法治制度建設,保障市民的性命財產,維護治安,讓違法者受到法律制裁,保安局提出修訂《逃犯條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使該兩條條例能夠在單一個案移交的請求方面,剔除法例不適用於香港以外中國其他部分的限制,即在內地犯案的人,從此再不能視香港為逍遙法外的天堂。我認為是值得支持的,也是法治完善的體現,應該盡快通過修訂。

反對派人士反對修訂,尤其反對把疑犯移交至內地進行審訊,這是否一種司法歧視呢?想問一下反對派,香港與美國之間能夠存在疑犯引渡制度,為何香港與自己的國家相互移交罪犯反而不行呢?相信一個地方,首先要相信一地的法治,倘若不相信內地的法治,為什麼還要去內地呢?對於不信任內地法治,不會去內地的人而言,修例不修例,疑犯能否被移交至內地,是完全不受影響的,他們又何必反對呢?

法治是一個不斷進步完善的過程,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法治是港人引以自豪的核心價值和競爭優勢,但倘若我們任由重大司法漏洞繼續存在,香港往後恐怕只能在法治招牌面前面目無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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