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張聰 兩會報道)《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指出,粵港澳應「加強法律事務合作」、「構建多元化爭議解決機制」。全國香港政協委員陳清霞在接受本報採訪時認為,基於「一國兩制」的現實因素,大灣區法律事務的對接難度較大。為此,應在港澳與內地就仲裁裁決已簽訂的兩份安排的基礎上,在珠三角9市可先試先行,通過與港澳簽署協議、安排等方式,進一步擴大互相認可和執行裁決的範圍,又建議解決涉外民事案件訴訟周期無限期等問題。
三地爭議解決機制難短期形成
陳清霞在訪問中表示,隨着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大力推進,未來三地經濟往來將持續拓展深入,商事爭議的發生也會大幅度增加。不過,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深圳國際仲裁院等機構雖採取了措施推動三地爭議解決法律服務的互聯互通,惟基於「一國兩制」的現實因素,大灣區法律事務的對接難度仍然較大,三地爭議解決機制難以在短期內形成。
據介紹,港澳與內地就仲裁裁決已簽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以下合稱《安排》),其中對不予執行的裁決與公共秩序保留有所規定。
陳清霞建議,在《安排》的基礎上,珠三角9市可先試先行,通過與港澳簽署協議、安排等方式,進一步擴大互相認可和執行裁決的範圍,並適當縮限公共秩序保留,以深化大灣區內仲裁合作。
她並建議珠三角9市借鑒香港的經驗,積極促進當事人先調解後訴訟,並將調解交由大灣區內專業調解機構或仲裁中心負責,進一步促進大灣區商事爭議解決制度互聯互通,又支持粵港澳高校法學院聯合培養既懂內地法又掌握港澳法的高素質人才,務實法律人才隊伍基礎。
針對內地現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包括涉港澳台民事案件在內的「涉外」民事案件,不適用普通民事案件自立案之日起的嚴格審限規定,即審理期限由法院自由裁量。
若涉外案無期限 憂審結無了期
她認為,隨着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不斷深入推進,涉港澳案件數量勢必增大。如涉外案件無審理期限,會導致案件審結遙遙無期,當事人合法訴權及權利無法得到及時保護,將嚴重影響港澳地區及國際企業對內地投資的信心,影響國家全面推進深化改革的步伐。
陳清霞建議,內地立法機關根據當下經濟活動、司法實踐的要求調整、修改現行法律條文,規定涉外案件可適用內地普通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如有涉外案件確實需要延長審理期限,下級法院可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請,由上級人民法院裁定延長審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