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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之言】高空墜物 可囚半年

2019-04-01

容許物體自建築物掉下,屬於刑事罪行。根據香港法例第二百二十八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4B(1)條「自建築物掉下的物體」,如有人自建築物掉下任何東西,或容許任何東西自建築物墜下,以致對在公眾地方之內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險或損傷者,則掉下該東西或容許該東西墜下的人,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萬元及監禁6個月。

據資深執業律師稱,高空墜物罪行毋須證明是否有刑事意圖,高空墜物無論是由意外或蓄意所致,警方一般都會提出檢控。

若警方的調查結果,有證據顯示墜物是有人蓄意擲物致傷害他人,事主如傷重死亡,執法當局可控告涉案者謀殺罪。

法官在審案時,則會考慮被告涉案動機,因應是蓄意、嚴重疏忽或是無心之失而量刑。但若是謀殺罪名成立,最高刑罰可判處終身監禁。

此外,因脫落的窗戶導致他人受傷或喪失生命,受害人或其家屬亦可透過民事訴訟程序向有關的單位業主索取賠償。 ■香港文匯報記者 蕭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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