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若驊:已與20司法管轄區簽協議 對港法官有信心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朱朗文)特區政府提出修訂《逃犯條例》,填補香港未能與未簽長期協議的司法管轄區移交逃犯的漏洞。對於反對派質疑法庭是「橡皮圖章」、不能在處理移交個案中把關,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日前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強調,法庭處理移交個案就像日常開庭一樣,必定會考慮律政司及被要求移交者雙方的陳述,包括由後者提出的「政治移交」抗辯。她又指出,香港已和20個司法管轄區簽署長期移交協議,法庭並非沒有處理移交的經驗,「法庭不是隨便做事,都是很審慎,我們要對自己的法官有信心。」
鄭若驊在訪問中解釋特區政府處理個案方式移交逃犯的程序。
她表示,當有地方提出申請,律政司會作出研究,這時已開始把關:如果證據不足,就不會建議行政長官啟動程序;如果認為可以繼續,就會建議行政長官簽署證書去啟動程序,交由法庭公開審訊,考慮個案是否符合「雙重犯罪」原則,即疑犯行為是否在港構成刑事罪行、罪行是否在可移交的37項罪類之內、是否可判3年或以上監禁。
她續指,法庭有權決定是否接納申請,如果接納就會發出法庭命令,最後由行政長官發出移交令,被要求移交者才會被移交。
被移交可抗辯 再交法官判斷
對於有意見稱被要求移交者抗辯空間有限,鄭若驊強調法庭一定會考慮雙方意見,律政司會將相關文件和本身的主張向法庭陳述,而被要求移交者也有權提出主張,指出申請移交一方的文件及證據有誤,或提出自己是基於政治原因才會被要求移交,更可以聘用律師或申請當值律師服務:「法官每天也是如此工作,同一份文件,雙方有不同解讀,法官聽完就會判斷哪方的證據及解讀比較符合法律,從而作出裁決。」
法治亦講規則 尋求更好方法
鄭若驊表示,法庭不是要裁定被要求移交者是否有罪,只是審視個案是否符合「雙重犯罪」原則,及有否涉及政治、死刑等因素。
反對派提出多個只處理台灣殺人案的「反建議」,包括在現有《逃犯條例》中引入「日落條款」,限時移除條例不適用於中國其他部分的規定,甚至制訂一條只處理此案的條例。鄭若驊強調,任何一個法治社會都要講規則,不能突然立一條法例處理單一個案,「移(移交)這個、那個就不移,這樣我會更害怕」,應該要尋求一個更好、更有保障的方法。
制度未完善 同類案難處理
對於台灣方面聲言不接受港方以「一個中國」原則與台方交涉,鄭若驊指保安局已一直與台方溝通,又強調如果連香港本身也未完善移交制度,「即使台灣要(要求移交),我們想交也交不到,那時候我想我心裡會很不舒服;即使(修例後)台灣不要,起碼我們做了應該做的事,這套系統不必丟了它,下次再有(類似案件)時可以盡快把它處理好。」
修例包括新增條文,建議除了由提出移交一方的法官、裁判官或人員簽署或核證,並蓋上主管機構的正式印鑑或公印的文件外,按有關訂明安排所定的方式簽署、核證、蓋印或其他方式認證的文件也可當作妥為認證。
鄭若驊表明這不是放寬證據要求,沒有減低證據可採納性,而在香港處理過的移交個案中,有些地方是由法庭提交文件,也有些是由相關政府部門提交,「把雙方同意的認證方式也加進條例中,是增加了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