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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思堯再涉辱國旗

2019-04-08
■古思堯。資料圖片■古思堯。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蕭景源)有多次侮辱國旗及香港區旗記錄、三度被法庭定罪及判囚的古思堯,再涉去年「七一」回歸紀念日及「十一」國慶日遊行示威期間,觸犯侮辱國旗及區旗罪,昨被警方要求今天(8日)到灣仔警察總部「預約拘捕」。

資料顯示,現年72歲的古思堯過往因侮辱國旗及區旗已三度被判入獄。包括2012年6月及2013年1月遊行示威時,分別焚燒國旗及塗黑國旗與香港區旗,經審訊後被裁定3項侮辱國旗及1項侮辱區旗罪成,共判監9個月,他上訴後獲減刑至4個半月。

2015年7月,古又在灣仔焚燒香港區旗,至2017年3月再被裁定侮辱區旗罪成,裁判官認為他已有3次同類前科,判囚6星期。

及至去年3月27日,他涉2017年7月15日遊行及同年10月1日國慶遊行時倒置及塗污國旗,以及在去年1月1日元旦遊行中塗污香港區旗,被法庭裁定兩項侮辱國旗和一項侮辱區旗罪罪成,被判即時入獄兩個月。

裁判官判刑時批評古思堯是公開、故意地以玷污方式侮辱國旗及區旗,考慮到他早已有6個同類前科,判監是唯一選擇。

根據《國旗及國徽條例》第七條「保護國旗、國徽」訂明,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處以監禁3年及罰款5萬元。

另根據《區旗及區徽條例》第七條「保護區旗、區徽」,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區旗或區徽,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第五級罰款及監禁3年;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三級罰款及監禁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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