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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勢力非議「佔中」案判決是雙重標準

2019-04-10

黎子珍

為什麼西方國家可以對示威集會中非法行為製造者進行拘捕和懲治,而香港法院依法判決非法「佔中」主要組織者和策劃者,就成了「懲罰和平的政治異議」呢?就是「用上了過時的普通法控罪」呢?這是什麼邏輯呢?這不就是赤裸裸的雙重標準嗎?

非法「佔中」主要組織者和策劃者等9人,被控在「佔領」運動中,就煽惑公眾妨擾等共6項罪名,9人分別裁定1項及2項罪名成立。香港反對派、末屆港督彭定康和外國勢力,異口同聲以所謂尋求復仇、打壓言論自由、撕裂社會、普通法控罪過時等謬論,攻擊和抹黑香港法庭的判決。

對香港司法制度不尊重

彭定康聲稱,在大多數人認為,香港政府應團結社群時,卻用上了過時的普通法控罪,對2014年發生的政治事件尋求復仇,造成令人震驚的分裂。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發表聲明,眾議院議員James P. McGovern及美國參議員Marco Rubio表示,「佔中」9人被判罪成,是懲罰和平的政治異議,縮小言論自由與和平集會的空間。德國國會人權及人道救援委員會主席Gyde Jensen表示:「令人震驚的是,爭取人權活躍人士和民主派領導,在香港的風險愈來愈大。我們不能接受抗議者在行使言論自由與 和平示威時受到恐嚇。」

行會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批評彭定康說裁決是利用過時的法律向「佔中」人士報復,是完全曲解了法律的定義,也是對香港司法制度的不尊重。

中國外交部發言人陸慷表示,中央政府堅定支持香港特區政府,依法懲治非法「佔中」主要組織者和策劃者,如果有任何其他國家的人士,片面理解判決為損害社會,屬於毫無道理及毫無根據。陸慷表示,當年持續79天的非法「佔中」,嚴重衝擊香港法治,嚴重損害香港社會穩定及公眾正常生活秩序,如果有關情況,發生在任何國家和地區,相關政府作出任何切實維護公眾正常生活秩序的決定,無可非議,他認為批評者只要留意其他國家發生的情況,就可以有更公正的結論。

歐美不容許違法佔領行動

例如,2011年發生的「倫敦大騷亂」,嚴重影響英國營商環境和倫敦國際金融中心形象,造成大量人員傷亡,英國政府以鐵腕嚴懲暴力活動參與者。英國警方逮捕了至少2,952人,被起訴者至少1,774人,317人被判刑。

同年美國發生的「佔領華爾街」運動,也受到美國政府的嚴厲鎮壓。當示威群眾佔據行車道以致影響交通時,警方立即行動,當場抓捕700多人,事後有20人因擾亂治安而遭刑事指控,當中一名參議員的助手更被判監13年。 

法國曠日持久的「黃背心」運動,示威者在巴黎香榭麗舍大道放火燒商店,沿途不少商店被毀壞和搶掠,法國政府派出軍人維持治安,逾1,700人被捕。

這顯示,英美法均不接受「佔領華爾街」、「倫敦大騷亂」、「黃背心」運動,以及採取暴力手段擾亂社會治安,是所謂「公民抗命」運動的說法。FBI更稱「佔領華爾街」運動是「恐怖主義」行動,並以對付「恐怖分子」的手段對付參加者。時任英國首相卡梅倫指「倫敦大騷亂」給整個國家敲響了警鐘。法國經濟部長勒梅爾呼籲法國人要站出來對「黃背心」示威暴力說不。這說明歐美等民主國家,也不容許違法佔領行動。

為何不見彭定康出來說英美政府用上了過時的普通法控罪,對政治事件尋求復仇,造成令人震驚的分裂?為何不見美國反華議員對美國政府鎮壓「佔領華爾街」運動,說成是「懲罰和平的政治異議,縮小言論自由與和平集會的空間」?這不就是赤裸裸的雙重標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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