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國恩 執業律師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
79天的違法「佔中」,造成香港重大的經濟損失,影響了很多香港人的正常生活秩序,造成社會撕裂,法治受損,後遺症到今天還未癒合,可說是一場災難。「佔中」同時孕育出一批「港獨」自決分離分子,尤其在大學(甚至擴散至中學)校園,破壞香港公共秩序之餘,直接威脅到國家安全。
「佔中」諸犯毫無悔意判刑過輕
「佔中」諸犯以「公民抗命」為藉口,鼓吹「違法達義」,本港年青人深受影響。這些偽君子,口口聲聲稱自己是為了崇高理想而犯法、事後會自首認罪並承擔法律後果,但當他們依法被告上法庭後,全部反口不認罪,在確鑿證據的情況下提出全面抗辯。法網恢恢,經過多天審訊後,「佔中」諸犯全部均罪名成立,也算是遲來的公義。但事情並未結束。
普通法下的「公眾妨擾罪」最高可被判入獄7年,但今次「佔中」各被告(因病押後判刑的陳淑莊除外)的判刑只是監禁8至16個月,有些更獲准緩刑甚至只判社會服務令,個人覺得判刑過輕,公義未能彰顯!
由始至終,所有被告均毫無悔意,亦從未對受影響的市民致歉(這點法官判刑時亦有指出),甚至自視為英雄,以犯罪為自豪,絕對是青少年的壞榜樣。在法律上,罪犯有沒有悔意,是求情最重要的考慮因素,有悔意表示重犯的機會不高,否則刑罰必須具阻嚇性,減低罪犯重犯的機會,判刑同時要能反映其罪行的嚴重性,對社會造成的影響等等,法庭甚至應加重刑罰。
如果以上述判刑因素作考慮,法官對各「佔中」被告判刑便明顯過輕。筆者覺得今次判刑不具阻嚇性,不能使「佔中」搞手付出沉重的代價,而事實上這些「佔中」搞手及其追隨者並沒有因法官輕判而感恩,反而作出種種抹黑及攻擊,更表現得有恃無恐,毫無悔意,抗拒判刑,繼續蠱惑煽動其他人搞事,視法律如無物!
對擾亂社會秩序罪應有判刑指引
「佔中」諸犯被定罪,絕對是在確鑿證據下,公開依法依程序進行的,反對派竟抹黑為「政治檢控」、「政治審訊」,企圖分化社會、激化矛盾,更美化「佔中」諸犯為「民主鬥士」,繼續賣他們的「公民抗命、違法達義」膏藥,毒害年輕人!
法律上,律政司司長可基於判刑在法律上或原則上出錯,或判刑明顯過輕或過重,向法庭申請覆核判刑。因此,律政司應慎重考慮對法官的判刑作出覆核申請,檢視今次判刑是否過輕,同時尋求上訴庭對今後類似大型擾亂社會秩序罪行的判刑指引,例如被告必須判處監禁刑罰、不准緩刑,及訂立最低監禁刑期等,以收撥亂反正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