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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拒外力阻撓修訂逃例!

2019-05-26

李家超釋疑內容摘要

政務司司長張建宗、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昨日接受電台訪問,解說是次《逃犯條例》的修訂。針對多個具體情況,李家超作出了解說以釋疑,以下為有關的內容摘要:

Q:是否會將特別移交程序適用的刑事罪行範圍縮窄可判監五年或以上的刑事罪行?

李家超:這方面仍需要時間研究。之前,政府已聽取意見,將46項罪類減至37類;並將移交刑期從一年或以上提升至三年或以上。繼續提高門檻的要求一旦設定,將影響移交雙方,而不是香港單方面。因此,要考慮有什麼罪行不能進行移交,現在主要是研究一些與香港接觸最多的地區。

Q:部分商界人士擔憂以前到內地經商「踩界」,修例後是否會被「追訴」?

李家超:內地屬於大陸法系,是有「追訴期」的限制,即訴訟的期限。如果一個罪行最高判罪是5年,追訴期就是5年;殺人等嚴重罪行的「追訴期」則為20年。一旦超過「追訴期」,即不能繼續追究,否則將違反內地《刑事訴訟法》。

Q:若有逃犯所犯罪行在香港不屬於「罪」,將如何處理?

李家超:無論是內地居民還是香港人,甚至是其他國家及地區的人,啟動逃犯移交程序都必須要滿足「兩地雙重犯罪」原則。

香港是新聞自由的,如果新聞工作人員採訪了一個有政治意見的人,此行為在香港不違法,就不屬於「兩地雙重犯罪」,是不能夠移交的。例如,香港是新聞自由的,記者不會因採訪被入罪;香港也是出版自由的,不會有「禁書」。因此,若有人在其他地方出版「禁書」,在香港不會成為被移交的罪犯。

「兩地雙重犯罪」原則是法律;有關「政治罪行不移交」的三條也是法律,所以法庭有責任去看移交請求是否符合剛才所講的四個條文,以及《逃犯條例》中的其他條文。如果法庭在聆訊期間,發現是不符合《逃犯條例》規定的,或是證據不足,那麼就必須釋放疑犯,一旦釋放,就會終結整個移交程序。

Q:若香港居民在香港觸犯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例如提倡「港獨」或者「疆獨」、「藏獨」,是否會被移交?

李家超:如果是在香港違反法律,在普通法下是屬地優先處理原則。所以,若他們違反了香港法律,我們首先是以香港的法庭去審訊,而基於「一罪不能兩審」的原則,如果香港法庭審訊過,無論是否罪成,都不能再審,內地亦不能再審。因此,如果香港已經處理,是不會再進行移交的。

再者,要看涉及的罪類是否屬於《逃犯條例》中的46項罪類;如果是以單一個案移交的,就是37個罪類,而這37個罪類是不涉及任何「政治罪行」的。

Q:若有人在外國進行了針對中國國家及公民的罪行,而這些人又到了香港,是否會被移交?

李家超:這個應該是不會發生的,因為倘有A國人在B國犯法,縱然A國其在B國所犯罪行有司法管轄權的延伸,香港也是沒有司法管轄權的延伸的,因此不會進行處理。事實上,香港是可以拒絕與自己沒有長期協定的地區的移交申請,且不需要給予任何理由。

Q:內地什麼單位可以提出移交要求?

李家超:根據聯合國的決議案要求,所有移交要求都應是該國家或地區的中央單位提出。特區政府與內地也有溝通過,內地當局原則上同意移交逃犯的申請僅由中央人民檢察院提出,而細節問題仍有待商討。

■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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