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質疑無悔意 下月判刑 無關「政治檢控」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腄A去年4月在立法會審議《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草案》期間,於立法會大樓內,強搶保安局女EO(行政主任)的手機。他昨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普通襲擊」、「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取用電腦」及「妨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三項控罪成立,惟獲准繼續保釋,候下月10日判刑。裁判官裁決時指出,看不到本案是「政治檢控」,同時質疑許並無真誠悔意,明言有可能判其即時監禁,而判刑有機會影響其議席。
36歲的許智蒆Q控在去年4月24日,在香港中環立法會綜合大樓內取用電腦、即一部屬於香港特區政府的手提電話,目的在於使他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案情顯示他取得手機後,再躲入男廁16分鐘偷看手機內容及將檔案用電郵傳予自己。他亦被指於同日在立法會大樓內襲擊及阻礙公職人員、即保安局女EO梁諾施。許智艉˙{罪而受審。
許非執法者無權擅搜證
裁判官鄭念慈昨在裁決時指出,女事主證供「合情合理」、「實話實說」,肯定許智艀b奪走其手機時有使用一定程度的力量,否則不能搶去手機。另亦不認同許指沒預料事主會奮力保護手機的辯解,認為他明知行為可能接觸到事主身體,但一心想搶手機,結果導致事主擔憂受到即時非法暴力威脅而感到「惶恐」和「憂慮」,故裁定許「普通襲擊」罪成。
鄭官續指,女事主當日的工作是記錄議員行蹤,事前已獲立法會秘書處批准進入大樓,其工作可界定為公務,被告搶去手機,確實妨礙女事主執行工作。此外許智艄u是主觀地認為女事主行為違反私隱條例,但違反私隱條例並不屬「可逮捕罪行」,許不是執法者,無權要求對方交出手機搜證。許在搶去事主手機後,更在未獲授權下將手機內的檔案用電郵傳予自己,即有「不誠實意圖」,並符合不誠實取用電腦罪中「獲益」的定義。故此裁定他「妨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及「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取用電腦」罪名成立。
許智蒆Q裁定罪成後求情,但多次被裁判官反駁。許承認自己的行為超越社會可接受的規範,惟質疑法官在審訊每宗涉及政治檢控的案件都會問到「係咪為髐螂q就大晒」。
鄭官隨即打斷許的陳詞,稱看不到本案有任何政治檢控的基礎,強調裁決是基於許強搶證人手機,並在未獲授權下將資料外傳。
鄭官最後決定將案押後至下月10日判刑,並先為許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不能令議員變相有特權
鄭官又指,許在早前求情稱已知錯及有悔意,但在庭上卻不斷指摘證人「閃縮」、「鬼祟」,故對其是否真誠後悔有保留,更明言有判處即時監禁的可能性,而判刑有機會影響其議席,但法庭不能太看重這一點,否則變相令議員有特權。
許智萺糬蓌~續保釋候判。他昨日在離開庭時稱,案件尚未判刑,會待判刑後與律師團隊研究再決定是否上訴,並透露已就政府「全程監察小組」(俗稱狗仔隊)監察議員的行為是否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一事,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暫時排期於9月進行聆訊,稍後會公佈詳情。
3控罪全成立
1、普通襲擊
2、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取用電腦
3、妨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
判詞摘要
●女行政主任證供「合情合理」、「實話實說」,肯定被告許智艀b搶奪手機時有使用一定力量
●被告明知行為可能接觸到事主身體,但一心想搶手機,導致事主感到「惶恐」和「憂慮」
●女行政主任事前已獲立法會秘書處批准進入大樓,其工作可界定為公務
●許智艉ㄛO執法者,無權要求女行政主任交出手機搜證
●未獲授權下取閱手機內的檔案,已符合不誠實取用電腦罪中「獲益」的定義
●判刑有機會影響許的議席,但法庭不能太看重這一點,否則變相令議員有特權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