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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有效遏止暴動罪行

2019-06-17

顧敏康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

香港6月12日發生的暴動,是一場精心策劃和有組織的群體犯罪,這是有證據證明的:無論是Facebook、telegram等社交媒體上的組織動員,還是電視畫面展現的佔據馬路、癱瘓交通、衝擊警察防線和傷害警察,這些都會被記錄,並作為起訴暴徒的有力證據。

這場暴動規模,勝過「旺角暴動」,皆因外國勢力的公開支持和幕後操控。暴動之前,美國、英國、歐盟、加拿大、德國等紛紛通過會見反對派政客、發聲明或官員言論等干預香港修例工作。暴動次日,西方一些政客罔顧事實,將血腥暴動說成是「和平示威」,威脅要重新考慮與香港的關係。可見,外國勢力所針對的已經不是修例本身,因為罪犯移交的問題有全世界的範例做參考,討論的無非是細節和技術問題。而反修例的目的,是要癱瘓政府管治,破壞法治和「一國兩制」,擾亂中國振興。

面對「金鐘暴動」,政府應該如何有效對付暴動罪犯?筆者認為將來有幾個方面的工作要做。

第一,提升警方平暴的必要手段。香港警察文明執法、理性克制世界聞名。面對暴徒有組織、有計劃地以鐵棍、木板和磚塊等攻擊,在生命受到威脅,以及為了保護公眾安全和社會正常秩序,警方才使用適當武力,包括警棍、胡椒噴霧、催淚水劑、手擲催淚彈、胡椒彈、布袋彈及橡膠子彈,其中發射約150枚催淚彈、數發橡膠子彈及約20枚布袋彈。筆者根據對其他地方警察的執法實踐,認為香港警察過於克制,應當考慮提升武力,例如出動水炮車等,這不僅有利於保護警察自身安全,也是對暴徒的重要威懾。

第二,對極端暴亂分子起訴其干犯「有組織犯罪」。 「旺角暴亂」發生後,筆者曾經呼籲將激進極端組織之罪行,視為有組織罪行。因為,一方面,其行為符合《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第二條之規定,更為重要的是,是希望警方改變思維,鄭重其事地像對待黑社會組織那樣對付激進極端組織。警方應主動組建力量進行情報蒐集工作,事先掌握動態,將暴亂行為消滅於萌芽狀態。

第三,加快《反蒙面法》的立法工作。筆者早在2016年就在報章撰文提出,香港應該制定反面具法律,指出西方多國均禁止任何人士在示威中蒙面。可惜這個建議並沒有受到足夠重視。「旺角暴亂」中,大批蒙面暴徒向警員擲磚、傷害警察。建制派為此曾促請政府效法外國,制定《反蒙面法》,禁止示威者蒙面,以維持社會安寧。

西方雖視民主自由神聖不可侵犯,但均通過立法禁止在示威中使用面具掩蓋身份。這是在平衡遊行示威自由與公共利益的最佳選擇。如今,筆者再次呼籲政府重視此項立法工作。

第四,修訂《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575章),或制定專門反恐法。

筆者認為,大型抗議、罷工,人群聚集,一旦發生爆炸、放火等情況,會造成重大傷害,很難與恐怖行為脫離關係。將激進極端組織或暴徒的罪行納入反恐法律規管範圍,警方機動部隊特別任務連(Special Duties Unit)和反恐特勤隊(Counter Terrorism Response Unit)才有執法依據,防患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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