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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意侮辱區旗 古思堯囚6周

2019-06-26
■古思堯是侮辱國旗區旗的慣犯,前後四次因侮辱國旗或區旗罪成入獄。 資料圖片■古思堯是侮辱國旗區旗的慣犯,前後四次因侮辱國旗或區旗罪成入獄。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有多次侮辱國旗及香港特區區旗前科,曾三度被判囚的古思堯,去年在劉小麗被取消參加九龍西立法會補選資格的集會上,手持「倒轉」及「剪破」的香港特區區旗,被控以一項侮辱區旗罪,他否認控罪,案件昨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古在庭上明言做法是要「侮辱政府」,並選擇不自辯及不傳召辯方證人,裁判官最終裁定古思堯侮辱區旗罪成,判監6星期,這亦是他因侮辱國旗或區旗第四度入獄。

揚言侮辱政府 有片證據確鑿

控罪指,被告古思堯(73歲)於去年10月13日,在金鐘添美道公開及故意以玷污的方式侮辱區旗。古昨沒有律師代表,裁判官在控方傳召證人前,詢問古的抗辯理由。古則稱,因為特區政府DQ立法會議員及合資格候選人,違反《基本法》及「一國兩制」,故要想方設法侮辱政府。

控方在庭上播放案發當日,警方在金鐘政府總部外拍攝古思堯參加集會的錄影片段,片中可見身穿紅衣的古當晚約8時起,手持一支附有旗桿的香港特區區旗,該旗有被剪破及寫有字句被塗污的痕[。負責拍攝該影片的警員,以及負責警示古思堯的督察李家豪均有出庭指證,確認被告就是片中手持特區區旗的紅衣男子。

裁判官林子勤隨後裁定案件表面證供成立,由於古思堯選擇不自辯、不盤問證人及不傳召辯方證人,隨後由控辯雙方作結案陳詞。古稱自己的行為只是表達不滿香港特區和中國法治;控方則讀出古思堯的刑事記錄,指出他有6次前科涉及22項控罪,其中5項為侮辱區旗定罪、4項為侮辱國旗定罪。

林官在作出裁決時指,被告表達不滿的說詞在法律上不構成辯護理由,他在公開集會中展示被玷污的區旗,而庭上的片段中能清楚看見被塗污和剪去一角的區旗。

林官又指雖沒證據顯示古在本案中曾公開及故意損毀區旗,惟根據特區終審法院案例,「玷辱」亦包括公開展示被弄污的區旗,而古的所為符合此定義,故裁定他一項侮辱區旗罪名成立。林官指,被告過往亦曾干犯同類罪行,量刑起點定為監禁8星期,惟考慮到被告在審訊時無挑戰控方證據而為法庭節省時間,可減刑兩星期,最終決定判他入獄6星期。古沒有申請保釋上訴,需即時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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