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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議會干預港事不自量力

2019-07-20

黃熾華 香港政治經濟文化學會副會長

近日,歐洲議會討論一項有關香港的決議,包括促請香港特區政府撤回修訂《逃犯條例》、釋放及不檢控和平示威者、就警察使用武力展開獨立調查,更譴責中國「持續干預香港內部事務」,「促請」中方按《中英聯合聲明》維持香港的高度自治、權利和自由云云。

眾所周知,1997年7月1日香港回歸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英聯合聲明》已完成其歷史任務,英國和歐洲議會都無權對香港事務指手畫腳 。

熟悉基本法的人都知道,中央享有對香港的全面管治:一、決定設立特別行政區的權力(見憲法第31條);二、決定香港特區的權力和對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改決定權力;三、任命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權力;四、決定全國性法律在香港實施的權力;五、負責與香港有關的外交事務權力;六、負責管理香港防務權力;七、決定和宣佈香港進入緊急狀態權力;八、解釋和修改基本法權力;九、向特區作出新授的權力......歐議會干預香港事務,依法依理都沒有根據。

此次香港反修例引發一系列暴力衝擊,摧毀立法會議事廳、瘋狂襲擊警察的暴徒,歐議會稱之為「和平示威者」,要求「釋放及不檢控和平示威者」,反過來要對警察「使用武力展開獨立調查」,完全是扭曲法治,混淆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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