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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圍武器庫案 被告申保釋被拒

2019-08-04
■天水圍製彈案被告不准保釋,還押候審。 資料圖片■天水圍製彈案被告不准保釋,還押候審。 資料圖片

官指煙霧彈被用或造成恐慌 社會動盪重犯機會大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警方8月1日搜查天水圍天瑞h一單位,檢獲30枚已製成及22個半製成的煙霧彈,以及製造原材料等,拘捕單位內一家3口,其中母女獲准保釋,23歲兒子則被控一項管有炸藥罪,昨(3日)在粉嶺裁判法院提堂,暫時毋須答辯。控方申請案件押後8星期以待警方進一步調查。裁判官指控罪嚴重,且警方在被告的房間內檢獲其他物品如酒瓶等,控方隨時有新指控,考慮到現時社會動盪不安,「每一晚有好多事情發生」,認為被告如獲保釋會有可能重犯,故駁回被告的擔保申請,須還押看管,並將案押後至10月3日轉往屯門法院再訊。

23歲被告姓盧,報稱起重機司機。控方透露,警方在單位廚房發現大量煙霧彈,包括30個製成品及22個半成品,另有一些化學品、器具,並在房間內檢獲寫有製作煙霧彈方法的記事冊等,亦在單位中搜出易燃物品白電油等。

控方:被告有實質潛逃風險

控方指,有關爆炸品罪行最高刑期為14年,由於控罪嚴重及證據足,若被告罪成將可能面對相當長的刑期,被告有實質潛逃風險存在,故反對被告的保釋申請。

辯方申請保釋時聲稱,被告4年內有正當職業穩定工作、在港土生土長,亦承諾不會潛逃,而現時沒有任何證據指控被告管有的物品具殺傷力或會造成危害,又稱煙霧彈並不會帶來極速的傷害和損害,「只會釋放煙霧和氧氣。」

他續說,早前有與煙霧彈相關的案件,刑期介乎3個月至兩年,若按控方所指本案需時6個月至12個月才能展開審訊,被告收押如此長時間「不合乎比例」,又稱沒有足夠證據顯示被告會重犯、潛逃等,希望法庭考慮讓被告保釋。

裁判官:不排除有其他控罪

裁判官指,是案控罪嚴重,並關注到警方於被告房中搜出空酒樽及伸縮警棍等,控方也表示會對從被告住所中搜出的物品進行檢驗,不排除日後或修訂其他控罪。辯方則稱控方並未有就該些物品提出檢控,亦沒有指控被告藏有攻擊性武器,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會對公眾等構成危害。

裁判官反駁,現時的社會氛圍仍動盪不安,近期有很多事件發生,「每一晚有好多事情發生」,合理的想法是被檢獲的煙霧彈會在大型公眾事件中被用,即使煙霧彈無危害,但其他人在煙霧彈被用時不會知道這是什麼,或會造成恐慌,也不知道是否會發生意外。

他續指,大型社會活動未知何時完結,若讓被告保釋即意味被告有可能做下去,故不批准被告保釋,須還押看管。案件押後至10月3日以待警方進行進一步調查。

O記早前接獲線報,懷疑有人利用公屋單位作掩飾,儲存原材料製造爆炸物等危險物品。經情報分析及深入調查後,迅速鎖定一個目標單位,前日(1日)下午4時許,突擊搜查天水圍天瑞h瑞滿樓一個單位,在屋內檢獲約30枚已製成及半製成的煙霧彈,另有製造工具及包括鎂粉的原材料,拘捕單位內1男2女,其中23歲男子被暫控一項「管有爆炸品罪」,案件會於今日(3日)於粉嶺裁判法院提堂。另外2名被捕女子則獲准保釋候查,須於9月上旬向警方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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