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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當其罪 為惡者戒

2019-08-22

江樂士

近期,警方對參與示威活動的違法者進行拘捕,由於不斷有新的示威行動,被捕人數也越來越多,許多案件正在調查中。律政司也組建了一個專門法律諮詢小組,毫無疑問,檢控官將會提出各種嚴重的控罪。

這些控罪之中,除了明顯的暴動罪之外,其他的罪行還包括:縱火、故意導致他人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非法禁錮、襲警、刑事毀壞、管有攻擊性武器以及公眾妨擾罪。而投擲汽油彈導致警員受傷的攻擊行為,甚至需要考慮控以謀殺罪。那些與製作爆炸物有關的疑犯,免不了還會被控以「製造或管有爆炸品意圖傷害他人生命或財產罪」,一旦證據確鑿、罪名成立,極有可能被判終身監禁。

審查證據和檢控工作都需要時間,畢竟檢控官都希望有絕對把握入罪時,才予以落案起訴。但或遲或早一些案件最終會落到法官手上。其中一些性質嚴重的案件可能無法在裁判法院審理,需要送到原訟法庭或區域法院進行審理,後兩者分別可審理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和七年監禁的案件。

對於本次與反修例相關的案件審判,法庭不宜再從寬處理,哪怕是罪犯年少或者具備良好的品格。畢竟這些罪犯中,許多人確實是參與了暴動,而且,有些犯罪情節十分嚴重,接近於恐怖活動。

由於之前的判決未能阻嚇暴力行為,法官現在有必要嚴懲暴徒,以宣告文明社會絕不容忍他們的暴行。暴徒和他們的辯護者以為他們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法官有必要打消此等幻想,也要表明涉及政治的暴力絕不比一般刑事暴力更值得寬恕,相反,其情節甚至更嚴重,譬如,這次就有暴徒在自設工場製造威力強大的爆炸品,危害公眾的生命安全。

終審法院於去年審理「佔中」期間發生的一宗暴力和傷人案件時,強調維持公共秩序的重要性。終審法院在判決書中特別提到這個觀點:「考慮到香港現時的整體局勢,尤其是騷亂和大型示威不斷出現,現在有必要對大型非法集會中出現的暴力行為作出阻嚇性的刑罰」。 終審法院發出如此清晰的訊息,意味�茈憎茪@旦有人因嚴重擾亂公共秩序而被定罪,法官有充分理由要判處相應的刑罰。

因此,在目前的情況下,阻嚇性是量刑的主要考慮因素。法院務必要對暴徒判處適當的刑罰,既要阻嚇罪犯不可重犯,也要以儆他人。由於之前的判決未能起到阻嚇作用,因此法官現在有必要大幅提高暴徒的犯罪成本。

雖然最終判決必須合乎法律和公義,但向社會宣戰的滋事分子務必要知道代價將會是飽受長期牢獄之苦。法官必須要守護社會大眾,輕判罪犯難免會助長目無法紀的暴行。切合實際的判決是維護香港法治的唯一途徑。

(註:作者為前刑事檢控專員。本文的英文版原文刊登於《中國日報香港版》評論版面,內容有刪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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