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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反暴力示威法》 防「新恐怖主義」禍港

2019-08-23

顧敏康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

今年3月12日,法國參議院通過《反暴力示威法》。筆者尚未見到該法的英文版,但發現網上有該法的大致介紹:(1)警察可搜查示威現場附近的人員、車輛,以了解被搜查人員是否攜帶錘子或鐵球等「武器」;(2)行政命令可禁止相關人員遊行:根據法案,省長如果認為某些抗議者對公共秩序造成威脅,或此前參加遊行曾傷及他人、或損壞公物,可禁止有關抗議者參加遊行,違反者將面臨6個月監禁和7,500歐元罰款。被禁止參加遊行者可向行政法官提起緊急申訴;(3)對打砸搶違法者建立檔案:即被省長禁止遊行者,將列入被通緝者檔案(FPR),禁令取消後,相關資訊也將隨之消除;(4)示威蒙面要受嚴重懲罰,如果示威者沒有合理理由蒙面,將面臨1年監禁和1.5萬歐元罰款;蒙面者除非有合理解釋,否則將被捕並受審訊;(5)打砸搶者要負賠償責任,國家可以進行民事起訴,只需出示相關證據證明被告參與打砸搶行為,即可要求被告作出賠償。被告遭刑事判決並非該民事訴訟的前提條件。

針對香港兩個多月來的反修例暴力運動,筆者認為,法國的立法經驗值得香港借鑒。

暴力示威衝擊法治

反修例暴力運動,出現有策劃、有組織、有指揮的暴力犯罪。 國務院港澳辦的聲明指出,香港的暴力行為開始「出現恐怖主義的苗頭」。恐怖主義一般基本具有以下特徵,如「不可避免地以政治為目的或動機」、「訴諸暴力或揚言要訴諸暴力」、「計劃對目標或受害人以外的人物或團體造成深遠的心理影響」、「由隱蔽的組織指揮行動,其成員穿制服或佩戴可被識別的徽章」等。對反修例的暴力行動滑向恐怖主義,警方應保持足夠警惕,防患於未然。

毫無疑問,反修例暴力行動嚴重衝擊香港法治,必須嚴懲,才能彰顯法治權威。因此,有必要立法授權警方可搜查示威現場附近人員車輛,以行政命令禁止相關人士遊行,規定打砸搶者須負民事賠償責任等。只有這樣,才能維護香港辛苦建立的良好營商環境,才能在尊重法治的前提下,重啟對話,重新發展民生經濟。

制定反蒙面法刻不容緩

香港基本法和法律保障合法集會遊行的權利,示威者若認為自己的訴求合理,示威時何必蒙面?因此,香港制定法律禁止蒙面示威刻不容緩。

除了法國,海外不少國家和地區的做法也值得參考。

2012年,加拿大保守黨國會議員理查茲提出私人草案,建議處罰戴面具或偽裝身份的示威者,一經定罪,最高刑罰可為5年徒刑。2013年6月19日,加拿大不僅通過該立法,而且將最高刑罰升高為10年徒刑,足以顯示其反蒙面示威的決心。

美國自20世紀中開始有關立法,當年主要針對「三K黨」。日前,美國俄勒岡州波特蘭市發生示威並演變成暴力衝突,部分示威者穿黑衣戴口罩,肆無忌憚進行破壞。當地警方立即呼籲制定有關法律,禁止示威者蒙面,讓他們有忌憚之心。

德國、荷蘭、法國、挪威、英國等,均有類似的禁蒙面的法律。由此可見,西方雖然講究民主自由,視民主自由神聖不可侵犯,但均通過立法禁止示威者使用面具和掩飾身份。這是在保障遊行示威自由與維護公共利益間作出平衡。

這次修例風波,幾乎所有激進示威者都遮掩面目、隱藏身份,肆意用可以致命的武器襲警,破壞公物,足以表明其參與違法犯罪,並有逃避法律制裁之意。香港有愈來愈多人士認識到蒙面示威的危害性,建議支持立法規管,防止暴力行動淪為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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