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 煽暴派聲稱,今年8月11日在尖沙咀警署外的騷亂中,有一名女子疑遭警方布袋彈射爆右眼,女事主卻一直沒有報警,警方為調查真相,取得法庭手令向醫管局取得其醫療報告。但「爆眼女」早前以代號「K」提出司法覆核,不滿警方從未向她提供手令內容,質疑其私隱受侵犯,導致她失去上訴權利云云,遂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案件上月開審,高院法官林雲浩考慮超過一個月,昨日頒下判詞指,法律上「K」並無獨立權利要求警方出示手令;警方拒絕出示手令,並不代表她在法庭提出訴訟的權利受損,故判她敗訴及須支付訟費。
該宗司法覆核的申請人為「爆眼女」「K」,答辯人為警務處處長,有利害關係一方為伊利沙伯醫院行政總監。「K」的代表大律師在之前的聆訊時曾稱,醫療報告內容私密,警方繞過「K」向醫管局強索報告,無視她的私隱;警方沒有拘捕「K」,申請手令無迫切性,也不見得「K」知悉手令內容會干涉調查,又認為,警方透過手令所檢出的物件和資料,雖然不會直接侵犯擁有人(即「K」)的利益,但有機會侵犯物主的個人私隱。警方代表律師反指,私隱並非唯一的考慮元素,「K」身在非法集結現場,調查她是合情合理,而且警方沒有義務向「K」展示手令,若每宗案件均先展示後調查,做法不切實際。
官下令「K」須付律政司訟費
林雲浩法官在判詞指,今次司法覆核所處理的問題焦點,只關乎警方不向「K」出示手令,會否實際妨礙「K」在法庭提出訴訟的權利,而非爭拗警方應否申請手令,或裁判官應否批出手令,或者手令應否被撤銷的問題。
就本案而言,「K」並非伊利沙伯醫院的負責人或佔有者,雖然手令牽涉「K」的個人私隱,但她無充足理據說服法庭,警方在行使手令前須向所有與手令有私益相關的人展示文件。
若按申請人說法,「豈不是所有疑犯或接受調查人士均有權要求警方展示手令?」可基本法並沒有相關法例滿足申請人的要求。針對個人私隱與執法者行使手令的權力,兩者之間的衝突從來在每宗案中都有獨特的平衡點,無法一概而論。
林官指出,法律上「K」並無獨立權利要求警方向她出示手令,雖然「K」可以按現行機制質疑手令效力,並提出合適理據後,提出申請要求警方出示手令,但她至今都沒有按這些機制行事,「K」甚至沒有質疑手令是否有效。林官強調,警方未有按「K」要求出示手令,並不代表「K」在法庭提出訴訟的權利受到侵犯,因此她現在提出的爭拗並不成立,故裁定「K」敗訴,警方毋須向「K」展示手令,並下令「K」支付律政司的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