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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批吳文遠博出名 駁回終院上訴申請

2019-12-18
■吳文遠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不獲批淮。資料圖片■吳文遠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不獲批淮。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社民連主席吳文遠2016年透過社交媒體及電台節目等,因為披露時任民政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馮程淑儀被廉政公署調查,違反「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等資料罪」,去年被裁定罪成,判囚4個月。吳早前就定罪和刑期上訴被駁回,今年6月再向高等法院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上周四(12日)被法官張慧玲拒絕批出許可證明,法官更「鬧爆」他對官司拖得就拖,形容是「無恥」,張官昨頒下判詞解釋理據,指吳提出的上訴論據不涉重大而具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與公眾利益無關。

張慧玲法官在判詞中指,吳文遠所提出「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論點」有兩個,一是「防止賄賂條例第三(1)條內的『合理辯解』意思是什麼?」二是「在處理防止賄賂條例第三十條的判刑時,應如何考慮一個作為政治人物的被告,涉及提升其個人知名度的情況?」

官指不涉公眾利益

在考慮該兩項論點後,張官認為吳在原審及上訴時都以「公眾利益」作為辯護理由,從沒有依賴他是為了「提高知名度」而作出披露。而裁判官作出事實裁定時,基於吳對「提高知名度」而作出披露,事件與「公眾利益」無關。

張官又指,在處理上訴時她亦認同裁判官的裁定,認為兩項論據均不涉及重大而具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故此駁回吳的上訴申請。但張官提醒吳仍可自行向特區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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