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漢銘 北京清華大學法學院本科生
香港《基本法》是香港憲制的發展基礎,這點是無人質疑的。但是,香港的憲制並非僅僅以《基本法》為基礎,而應該是由《基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共同製成其基礎及基本背景。明確《基本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之間的關係,才能確保「一國兩制」的制度在正確的軌道上運行。
憲法作為制定國家最具根本性的內容和國家的最高法律規範,是國家所有法律的淵源,《基本法》也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而制定的。其效力根據是源自作為上位法的憲法,與憲法保持子法與母法的關係,這點可以在《基本法》序言第三段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明確。先有憲法,再有以憲法為依據制定的基本法,憲法是母法,基本法是子法。
一個國家,一部憲法,是成文法國家的通例。因此《基本法》並不是「香港的憲法」或「小憲法」,而是憲制性文件。若然稱之其為「憲法」,則認同兩者的法效力和地位是平等的,但實際上《基本法》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的。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列明「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可見兩者關係並不是平等,而是上文中「子」派生於「母」的法律關係;特區作為中國的一部分,雖然享有高度的自治權力,但是其仍然歸中國的主權管轄,稱《基本法》具有如憲法般的法效力,即忽略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違反了國際社會對憲法適用於整個國家的通識。
以聯邦制國家為例,各個州可以自行訂立其憲法,只要所訂立的州憲法與聯邦憲法沒有相互抵觸便可,制定州憲法的主體是各州的立法機關。但是,香港基本法與州憲法不一樣,其不是由香港自行制定的,而是全國人大作為制定基本法的主體,香港的高度自治權是全國人大透過憲法制定基本法而給予的。但是,由於國家憲法在香港直接適用的一些情況會出現障礙,例如有關社會主義的實施便不符合「一國兩制」原則,因此對於如上所述憲法中不符合「一國兩制」要求的情形,便需要透過基本法對憲法作特別補充。
憲法在香港的適用應以「基本法有規定的,憲法通過基本法適用於香港;沒有的,則適用憲法」為原則。簡單而言,基本法並沒有規定、不屬於香港自治範圍而牽涉到國家層面的內容,例如外交、人大制度、國家元首制度、國家立法制度、軍事制度等,在這情形便根據憲法適用;而屬於憲法允許透過基本法作出特別、例外的規定,使得憲法中的一部分不適用於香港的情形,例如允許香港在實行社會、經濟、有關保障居民基本權利和自由、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規定為依據。
總之,憲法在香港適用的情形有兩種,第一種是對於屬於香港自治範圍的內容,憲法透過基本法適用於香港;第二種情況則是不屬於香港自治範圍內的內容,適用憲法。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擁有最高法效力的法。《基本法》則是調整國家內部中央與特別行政區關係並確立特別行政區的行政、司法、選舉和政府運作的憲制性法律,是憲法的補充。《基本法》的存在給予了香港特殊的地位,更可以說是令中國的政治體制變得獨特,因為沒有一個國家是實行社會主義的同時,授權國家一部分地區,即特別行政區,實行資本主義的。要清晰明白憲法與香港基本法的關係,才可以使得「一國兩制」的制度不走形、不變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