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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辦」發聲為港撥亂反正合法合理

2020-04-23

胡曉明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 香港專業及資深行政人員協會前會長

中央人民政府授權專責處理香港事務的國務院港澳辦及香港中聯辦,早前依法履職公開譴責反對派議員拉布阻撓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正常運作達半年,反對派及郭榮鏗均需要為此承擔責任。反對派立法會議員卻群起批評「兩辦」「無權干預」香港事務,違反基本法第22條,實是斷章取義,存心誤導、玩弄法治,也暴露其對中央和香港在憲制上安排的結構和程序的無知,更是用心險惡,嘗試在港「去中央化」,是變相的「港獨」行為。

中央人民政府擁有管治香港的憲制性權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第62條、第89條及香港基本法均有明文規定,基本法第12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新聞辦公室2014年6月10日發表的《「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作了權威闡釋,「根據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規定,中央直接行使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管治權的權力主體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國家主席、中央人民政府、中央軍事委員會」,並明確指出港澳辦及中聯辦的特殊角色。

白皮書指中央政府設立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專責處理港澳事務,負責貫徹執行「一國兩制」方針政策和中央的有關指示,承擔與特區政府的工作聯繫等職責;設立香港中聯辦作為中央政府駐港機構,足見港澳辦和中聯辦是代表中央,並非基本法第22條所提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

因此「兩辦」絕對有權力和責任就涉及中央與特區關係事務、基本法的正確實施、香港政治體制的正常運作、關乎社會整體利益等重大問題表達意見,行使監督權。「兩辦」為香港、為市民的福祉強烈譴責郭榮鏗和部分反對派議員拉布「癱瘓」立法會內會,屬於職責所在而非干預,「兩辦」發聲合法合理。

香港的高度自治權來自中央授權,不是完全自治,也不是分權,而是中央授予的地區性職能性治理權。基本法規定了中央和香港的關係,具體明確說明中央管治香港的至少十項權力,包括1)對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的任命權、2)決定全國性法律在香港實施的權力、3)對基本法的解釋權、4)對基本法的修改權、5)對香港政制發展的主導權和決定權、6)對立法會制定的法律的監督權、7)管理與香港有關的外交事務的權力、8)管理香港特區防務的權力、9)向香港作出新授權的權力、10)宣佈香港進入戰爭狀態和緊急狀態的決定權等。

香港的高度自治是有條件及限度的,前提和基礎是「一國」,沒有「一國」,哪有「兩制」?忽視或對抗「一國」,無異於「自毀長城」。

所有立法會議員均有責任和義務依法履行職責,確保立法會正常運作,確保香港繁榮穩定、維護市民的利益。我全力支持港澳辦、中聯辦代表中央政府依法處理香港事務,讓香港盡快撥亂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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