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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可借鑒國際反分裂經驗維護國家安全

2020-05-24

宋忠平 鳳凰衛視評論員

反分裂是任何主權國家維護主權和領土完整的最重要的國家行為,世界各國政府都高度關注國家內部的反分裂鬥爭。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就是為維護中國國家安全,防止分裂勢力和域外勢力干涉的重要法律。

分裂是國家走向沒落的開端。分裂主義是指破壞國家領土完整而使用暴力,以及策劃、準備、共謀和教唆從事上述活動的行為。分裂行為主要包括民族型分裂和政權型分裂兩種類型,前者就是所謂的「民族自決」,後者就是否認當前政權的合法性,但在政府與反政府勢力形成僵持及存在外力介入的情況下,事實上形成分裂狀態。

中央要掌握反分裂主導權

分裂帶來的惡果就是內耗、內戰、貧窮、殺戮。全球經濟最不發達的地區多是分裂勢力猖獗的國家,如,索馬里、蘇丹、津巴布韋、剛果(金)、阿富汗等,這些國家的共同特點就是中央政府對於國內局勢完全失去掌控,域外勢力不斷插手,搶奪資源,其中尤以剛果(金)為甚。蘇聯、南聯盟就是前車之鑒,分裂令國家元氣大傷,至今也沒有緩過來。

正是因為有如此惡果,西方國家一直以來都在堅決打擊國內分裂勢力。實際上,西方很多國家在歷史和現實中也都面臨分裂勢力的襲擾,比如,西班牙的巴斯克和加泰羅尼亞,英國的北愛爾蘭,法國的科西嘉以及亞非拉許多國家的分裂叛亂活動,都曾經長期遭到所在國家的清剿和打擊。解決分裂問題比較好的如美國、德國、巴西,處於可控狀態的如俄羅斯、西班牙、英國、法國,儘管分裂活動在這些國家中形式不一,但是其共同點在於中央政府掌握了反分裂鬥爭的主導權。

反分裂鬥爭的最經典案例就是美國「南北戰爭」。這裡面既有美國內部矛盾,又有英國作為宗主國的外部干涉勢力,但時任美國總統林肯堅決反對國家分裂。美國內戰絕不是為了解放奴隸制而爆發,完全是為了維護聯邦統一。美國內戰教訓讓美國十分注意在法律方面加強反分裂行為限制,並在1868年修憲增加了叛國罪等內容,嚴正指出分裂國家是非法和叛國行為。就連美國人宣誓的誓言中,都要求有「忠誠於國旗、共和國和不容分割」的內容。此外,美國還把6月14日定為國旗日,全國各地懸掛國旗來強化愛國教育。

加拿大堅決反對「魁北克」獨立也是最典型的案例。魁北克人先後在1980年和1995年兩次獨立公投,雖然都以失敗告終,但政治風險越來越大。針對魁北克分裂勢力要求獨立的情形,加拿大政府採用立法手段來加以約束。1998年,加拿大最高法院發佈法規,規定魁北克不能單方面決定獨立,而必須得到聯邦和其他省份的認可。1999年,加拿大聯邦政府推出「清晰法案」,其核心就是獨立不僅僅要魁北克人的支持,而是整個加拿大人都要支持。從此就斷絕了魁北克人的獨立想法,想要更多的自治權可以,但獨立就不要想了。這一點也為其他國家開展反分裂鬥爭提供了有益的借鑒。

同樣,英國政府在打擊支持獨立的北愛共和軍上也絕不手軟,痛下殺手,來維護國家的安全和領土完整。

正是因為國家分裂的危害巨大,國際法禁止以任何理由損害一個國家的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

加大立法等制度建設

分裂一個國家,能瓦解一個國家一個民族的意志和發展潛力,造成不可挽回的惡果,因此,西方國家就千方百計利用分裂勢力來打擊對手國家,這也就是所謂的「顏色革命」。美國內戰中的英國,車臣戰爭中的美國,蘇聯解體前的美國和北約,前南斯拉夫聯盟解體前的美國,這些域外國家都是希望從其對手國家解體來化解危機,達到遏制對手國家的目標。拿香港、西藏和台灣問題說事,正是美國要達到遏制中國的目的,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

中國深知國家分裂的惡果,也希望更多借鑒國際反分裂經驗來維護包括香港、台灣在內的國家安全。因此要想針對反分裂國家行為,首先就必須加大立法等制度建設。

美國早在1947年就制定了《國家安全法》,「9·11」後,通過了《愛國者法案》,2015年通過了《自由法案》,旨在加大維護國家安全力度。

2005年,中國政府通過了針對台灣問題的《反分裂國家法》,現在,中央出手通過針對香港問題的國家安全法律,這一切都是充分借鑒國際反分裂的成功經驗。相信有了這部法律體系保駕護航,行穩致遠的香港明天一定會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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