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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解港區國安法 大律師公會政治凌駕法律

2020-05-28

黃國恩 執業律師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

去年反修例風波,暴露出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重大漏洞,如今中央出手制定港區國安法,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港區國安法針對的是極少數危害國安全的行為和人,保障的是廣大香港市民的合法權益,立法絕對無損港人在基本法和香港法律保障下的各項自由和權利。大律師公會針對港區國安法的批評,完全建基於沙堆上,不堪一擊。在國安法未有詳細內容之前,便作無謂揣測,誤導市民,引發恐慌,這是專業所為,還是政治操作?相信自有公論。

大律師公會本是一個法律專業團體,有一定聲望,但近年大律師公會頻頻就政治議題出聲,向特區政府施壓,變得非常政治化。觀乎其近年的言行,似乎已成為反對派的喉舌和軍師,政治觀點與反對派完全一致,偏離法律專業的宗旨,公信力大為下降。社會上有人戲稱其為「公民黨B隊」。政治歸政治,法律歸法律,但大律師公會似乎已把兩者混為一體。

國安不屬自治範圍 中央有權立法

大律師公會的聲明指稱,基本法18條規定任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僅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不屬於香港自治範圍的法律。而根據基本法第23條香港應自行立法。公會認為,港區國安法看來涉及基本法第23條涵蓋的範圍,理應由香港在自治範圍內自行立法。而根據基本法第66條,立法會是香港的立法機關,基本法第73(1)條訂明立法會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因此,人大看來並沒有權力以基本法第18條的機制將港區國安法納入附件三。

此論調站不住腳。因為,從來國家安全立法屬中央權力,國家安全影響的是全國,不止限於香港特區,因此不屬香港的自治範圍。23條立法是授權立法,建基於中央對香港的信任和授權。遺憾的是,回歸20多年,23條始終還未能完成,使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在香港成為短板,在反修例風波中暴露無遺。到現在為止,幾乎每次遊行衝突,都有人高舉「港獨」旗、英美國旗,暴徒行徑越來越似恐怖分子,外國勢力干預非常明顯,更顯必須迅速立國安法,堵塞法律漏洞。

因此,中央出手訂立港區國安法並沒有抵觸基本法23條。香港仍要為23條立法。基本法第66條及73(1)只是說明立法會的立法權力,而基本法18條亦明確規定,人大有權對附件三法律作出增減,列入附件三的法律,可由特區政府在公布實施後成為法律,不需經由立法會作本地立法。與前述66條和73(1)條沒有抵觸。

港區國安法不抵觸基本法

大律師公會的聲明還說,人大制定港區國安法沒有保證需要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條文,而該公約內談及的權利及自由是受基本法所保障。國安法以特區政府公布而非經立法會立法實施,也沒有保證在公布前作出公眾諮詢。

基本法第39條已作出規定,要遵守有關公約,保障香港市民的權利與自由。港區國安法當然依照基本法辦事,公會的「擔心」若不是杞人憂天,便是有心誤導。基本法18條規定的公布,是不用經公眾諮詢,就是要避免23條本地立法引發不必要爭議,拖延立法。港區國安法立法勢在必行,且要迅速,立法當然會依法徵詢基本法委員會及特區政府的意見,人大制定港區國安法嚴格依法辦事,不會任意妄為。

港區國安法生效後,中央可根據需要在香港設立機構,以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大律師公會聲明又指,該機構是否會以香港法律行事、是否受香港法律規管、是否有執法權力及該機構的執法權力是否受香港現行法律所限制等問題,這些問題與基本法22條一樣,非常含糊不清。

聲明作無謂揣測混淆視聽

港區國安法還未出台,設立機構的前提是依法辦事,沒有什麼好擔心,也不是什麼干預香港事務。但大律師公會與反對派政客一樣,已經作無謂揣測,發表負面意見,明顯有恫嚇港人的意味,其目的就是要混淆視聽,小題大做。

全國人大有關港區國安法的決定提出,香港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公會表示,司法機關在此被提及,會令人產生司法機關現正或將會被指示如何判決的觀感。公會認為,司法獨立為香港法治的基石,不應以任何方式被削弱或動搖。

行政、立法、司法是香港建制架構的組成部分,三者要依法辦事,包括所謂獨立的司法機構,沒有例外,也不會有特權。全國人大的有關決定提及香港司法機構正常不過,公會說成是「指示司法機構如何審判」,是明顯的失實指控,未知其立心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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