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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確保香港繁榮穩定

2020-05-28

郭文緯

香港是全球唯一一處尚未把國家安全法納入本土法例的地方。要知道世上沒有一個主權國會縱容分離主義者危害國家安全,也絕不會姑息分離主義分子與外部勢力合謀推翻中央政府。然而,香港的狀況正是如此,自回歸23年來,一幕幕危害國家安全的景象不斷重演。反對派勾連外國勢力,尤其是美國政客,利用香港法律漏洞,組織了一場長達一年的反修例運動,不但釀成政治和社會動盪,還損害香港法治,威脅本港居民生計和人身安全。

由此可見,《國家安全法》並不是反對派和激進分子所宣稱的旨在打壓人權和自由的法律,而是為了遏止暴力和動亂、恢復香港繁榮穩定。因此,只要是奉公守法和安居樂業的香港居民,都應支持中央政府堵塞國安法律漏洞。

然而,光是立法並不足以解決問題,必須要一個有效的執法機制來配合此法律。應該在法律條文上清楚表明,對涉嫌國家安全罪者,尤其是那些與恐怖主義相關涉案分子,法庭不允許保釋。現時,某些法官竟然允許管有爆炸性武器或炸彈製作材料的恐怖分子用1,000元港幣就能保釋,有了不允保釋的規定,才能杜絕這種荒謬情況再出現。

國家安全法是由國家安全機構(國安機構)負責執行,國安機構在香港執行國家安全法天經地義,尤其在處理對中央政府構成重大威脅要案時更是如此。然而,如果香港警方確實可以完全勝任此要務,那就無需國安機構過度參與。

國安機構應專注搜集情報,並與香港警方保持緊密聯繫。即便如此,一些直接威脅國家安全的要案須國安機構直接執法。處理這些要案時,國安機構在獲得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書面授權下,可直接將要犯捉拿歸案。此類執法類似於香港廉政公署處理某些重大貪污案的手法,例如,對涉及《防止賄賂條例》第10條的公務員腐敗罪行,即某些公務員擁有的財產與其收入不相稱時,此時,只能依據律政司司長的指令提出檢控。

為了維護法治的完整性,所有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應在本地法庭審理。因此需要建立一個特別的國家安全法庭。

而且,新的國安法要具備全面的法律規定,可據以褫奪立法會議員以及區議會議員資格,也可據以剝奪參選人的資格。本次區議會選舉,有許多新晉區議會議員支持「港獨」,必須將這種公然違法搞「港獨」的行徑扼殺在萌芽狀態。未來所有參選議員的候選人必須要宣誓效忠中央政府,並且宣誓遵守基本法及《國家安全法》。在競選期間,如有違背即剝奪其參選資格,如當選之後違背此規定,則褫奪其議員資格。 

現在已經證實手機和社交媒體是暴徒部署反中亂港行動的主要工具和主要途徑,而且,暴徒也通過它們散播假新聞。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在適當的時候應該與日本等國的實踐看齊,推行手機及SIM卡登記制度,並確保這些電子設備可以被追蹤。

在美國,違背國家安全法最重可以判處死刑,英國則是終身監禁。我相信人大常委會為香港制定的國安法量刑合理,將比英美等西方發達民主國家都要寬大。至於港人如何看待國安法,正如行會成員李國章教授所言:「港人完全不用擔心國安法......只有那些搞革命的人、恐怖分子或者與外國勢力勾結的人才會覺得害怕。」

(作者是前廉政公署副廉政專員,本文的英文版發表在《中國日報》上。內容有刪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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