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良輝 香港福建商會理事長 思路研究會創會成員
全國人大涉港國安立法的有關決定已獲高票通過,港區國安法進入到法律具體制定,以及如何建立執行機制等具體環節。通過立法遏止香港亂局的迫切性已經顯而易見,然而從立法到正式實施不可能一蹴而就,香港特區與中央應該密切配合,在立法、執法、司法方面創新制度,推動港區國安法盡快落實。
立法須從速從嚴 兼顧香港獨特性
港區國安法在立法過程中,一些居心叵測者及外部勢力,必然會持續散播恐慌言論,煽動恐慌心態,繼續破壞香港社會穩定。而最新發布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中,在涉港決定方面也新增了「加快推進相關立法」的表述。所以,特區政府一定要配合好中央,令港區國安法可以盡快完成立法並在港實施,這一點最為重要。
第二,有關法律條文應做到全面、完善,盡量不留漏洞;還要未雨綢繆,充分考慮未來有可能出現的新狀況及其應對措施。
此外,維護國家安全,需要嚴懲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也需要防微杜漸。所以有必要從嚴制定罰則,既能嚴懲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也可以有效阻嚇、遏止危害國家安全的意圖。
第三,有關法律條文需要顧及香港的特殊情況。首先需要顧及兩地法律制度的差異,做好與香港普通法制度的銜接,令執法能更加順暢。此外,也要兼顧「兩制」的差異,具體法律條文應該充分諮詢香港各界專家,採納多方建議。同時也要利用好全國人大網絡公開平台及各種公開渠道,充分聽取香港各界的聲音。各界人士也應利用各種公開渠道,充分反映意見,為立法貢獻智慧。
設專門部門 處理涉國安執法
立法完成後,如何有效執法更為重要,具體可以從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兩方面推進。第一,有關法律既然需要顧及香港的特殊情況,香港就需要在政府層面成立專門機構就香港國家安全形勢,以及本地執法情況定期與中央溝通,或與中央在港設立的有關機構對接。如果牽涉外交等不屬於香港自治範圍內的問題,也由該機構與中央對接。
第二,回歸以後,香港紀律部隊幾乎沒有針對涉及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執法經驗。港區國安法實施之後,有必要成立專門執法部門,同時有針對性地培訓執法人員,專責打擊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至於司法方面,因有關法律一直缺失,回歸後香港法院和檢控部門也幾乎沒有審理和檢控涉危害國家安全案件的經驗。如果對所有法官和檢控人員重新培訓,未免耗時太長。可以考慮就危害國家安全行為設立專門法庭,同時設立專門檢控部門,對有關法官和檢控人員應設立審核標準,確保其對港區國安法有清晰的認識和準確的理解。
最後,特區政府也應做好宣傳,幫助市民釐清誤解、打消顧慮,令港區國安法可以更好地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