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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戰禁選期 黃浩銘敗訴

2020-06-11
■黃浩銘(穿囚衣者)因參與「佔中」,去年被判監8個月。圖為黃浩銘被押解上囚車。 資料圖片■黃浩銘(穿囚衣者)因參與「佔中」,去年被判監8個月。圖為黃浩銘被押解上囚車。 資料圖片

官指設適當禁選期合理 判須付政府訟費

由於涉及非法「佔中」案,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於去年4月被判監8個月。根據現行法例,被判入獄3個月以上者的選舉及當選資格會受限制,即他在2024年4月前都不能參選各級議會。黃去年7月在獄中透過律師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挑戰現行法例禁止被判監逾3個月者在5年內參選立法會、區議會及鄉郊代表的選舉法例條文。原訟庭昨天頒下判詞,指黃浩銘沒有合理成功機會,駁回此司法覆核申請,並下令黃浩銘支付政府一方的訟費。■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黃浩銘於去年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立法會條例》、《區議會條例》及《鄉郊代表選舉條例》與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前後矛盾」及「違憲」,並宣布有關法律條文屬無效。

法庭尊重立會決定

法官周家明在昨日的判詞中指出,條例並非限制任何曾犯案而被判囚3個月以上者永久喪失參選資格,而是希望該人在5年禁選期間改過自新,該人在禁選期完結後沒有再犯案及被判囚,便能重獲參選權。

周官在判詞中指,設立適當的禁選期,能讓有案底者展示他在限期內不再干犯其他嚴重罪行,顯示他已充分更生,設下清晰界線實屬合理。

至於申請人質疑入獄3個月的禁選門檻太低,不分罪行性質輕重,禁選5年更跨越兩屆選舉不合理。周官則指,禁選條件並非精密科學,而是價值判斷,必然有政治考慮,立法會比法庭更有資格判斷,而法庭尊重立法會的判斷。

規定適用各級議會

周官強調,認同有關規定之目的是維繫公眾對立法會、區議會和鄉郊代表的信心,當中涉及議員的個人操守和品格,裁定規定具合法目的。至於就申請方認為立法會、區議會和鄉郊代表的職能有異,後兩者不應同受禁選期規管,周官反駁指,區議會和鄉郊代表的職能不容輕視,形容兩者由公眾挑選產生,亦屬特區政治體制的一部分。

黃浩銘在庭外被問到會否提出上訴時稱,今次敗訴已令他面對過百萬元訴訟費用,會謹慎與律師商議和考慮訟費負擔再決定。同樣在非法「佔中」案被判監8個月的社福界立法會議員邵家臻表示,在餘下任期會「繼續履行議員責任」,及「坦然」面對離開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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