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攬炒派15頭目擬提覆核博甩身 控方指黎智英等有潛逃風險要求不准離境

2020-06-16
多個團體在法院外示威,要求嚴懲黎智英等黑暴黑手。香港文匯報記者  攝多個團體在法院外示威,要求嚴懲黎智英等黑暴黑手。香港文匯報記者 攝

壹傳媒集團創辦人、「禍港四人幫」之首黎智英,與同是「禍港四人幫」之一的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以及前立法會議員、工黨副主席李卓人等15名攬炒派人物,分涉去年8月至10月在港島和九龍區進行的四宗未經批准集結,分別被控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名,昨日再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訊安排轉介文件至區域法院。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將所有案件押後至7月15日再訊,以待辯方落實是否會提出司法覆核。■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面對控方申請將案轉介區域法院審理,所有被告昨均提出反對,並擬提出司法覆核挑戰。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昨決定將所有案件押後至7月15日再訊,以待辯方落實是否會提出司法覆核。控方又向法庭申請對黎智英、李卓人、何俊仁、蔡耀昌,梁耀忠及陳皓桓增加不准離境及到警署報到的保釋條件,指他們涉嫌於保釋期間、即本月4日在港島維園再犯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並有潛逃風險。辯方反對,指增加的保釋條件與防止各人再犯無關,各被告亦無可能潛逃。羅官最終拒絕控方的申請,所有被告獲准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代表吳文遠的資深大律師夏博義昨甫開庭,即要求押後案件4星期以待他申請司法覆核,挑戰律政司轉介案件至區院的決定。

證人證物多需轉介

辯方指,過往沒有案例顯示被告和其他案件中被告所面對的罪行,牽涉的刑期超越裁判署司法權,即兩年的上限,故認為律政司將案件轉介至區院屬不當。

控方反對申請,指根據條例律政司毋須交代轉交申請原因,而司法機構必須批准轉交申請。此外,本案牽涉被告和證人眾多,另有不少證物片段,案件複雜,故有轉介需要。

官延7月15日再訊

羅官聽畢控辯雙方陳詞後,決定將案押後至7月15日再訊,辯方須在兩周內決定是否草擬覆核,並知會控方,倘若辯方決定申請,將於7月15日討論法庭須否中止案件聆訊以待司法覆核結果。

15名被告將分作四案處理,分別涉及去年8月18日港島維園集會、8月31日在灣仔至金鐘的遊行、10月1日國慶遊行及10月20日九龍區遊行,四案均指他們違反《公安條例》之下的未經批准集結。

其中8月18日的案件共涉9名被告,包括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梁耀忠、李柱銘和區諾軒,被控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一項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

8月31日一案,則指黎智英、楊森、李卓人三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罪行嚴重可囚5載

10月1日的遊行案則涉10名被告,包括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何俊仁、楊森、何秀蘭、吳文遠、陳皓桓、單仲偕和蔡耀昌,他們被控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一項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

當中四人陳皓桓、李卓人、梁國雄和何俊仁,另被控去年9月30日在中環終審法院外一項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以及票控一項公告未經批准遊行,作為煽惑罪的交替控罪。

至於10月20日的案件涉及7名被告,包括陳皓桓、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黃浩銘、楊森和吳文遠,他們被控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一項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當中四人陳皓桓、梁國雄、何秀蘭和何俊仁,另被控去年10月19日在中環終審法院外一項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以及票控一項公告未經批准遊行,作為煽惑罪的交替控罪。

根據《公安條例》,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最高可判監5年;至於公告未經批准遊行罪最高可判監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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