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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非法集結 區諾軒擬認兩罪

2020-07-31

黎智英等10名攬炒政棍拒認罪 與另四人9月再訊

壹傳媒集團創辦人、「禍港四人幫」之首黎智英,與同是「禍港四人幫」的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以及前立法會議員、工黨副主席李卓人等15名攬炒派政棍,分涉去年8月至10月在港島和九龍區進行的四宗未經批准集結,分別被控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名,案件已轉介區院審理。昨首次在區院法官席前提訊,法官借用西九龍法院大樓的法庭進行聆訊,其中面臨兩罪的議會陣線前立法會議員區諾軒表示將認罪,押後至12月23日進行認罪答辯。吳文遠、梁國雄、梁耀忠及蔡耀昌4人尚未準備好答辯,將與其餘擬不認罪的10人包括黎智英於9月18日再訊,屆時將討論四案是否合併審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15名被告分別為黎智英、李柱銘;民主黨前主席楊森、何俊仁及前副主席單仲偕;現任及前任議員梁耀忠、梁國雄、李卓人、吳靄儀、何秀蘭及區諾軒;社民連前主席吳文遠、現任主席黃浩銘、支聯會秘書蔡耀昌以及民陣副召集人陳皓桓。

黎被控五罪 最高可囚七年

控罪指,他們分涉去年8月18日港島維園集會、8月31日在灣仔至金鐘的遊行、10月1日國慶遊行及10月20日九龍區遊行,違反《公安條例》之下的組織或非法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將分作四案審理。黎智英則涉及10月20日九龍區遊行案外的三案,合共被控兩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三項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一經被罪,每罪最高可囚5年,如果最終定罪超過一項,最高更可共囚7年。

打算認罪的區諾軒(33歲),面對的兩項控罪包括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一項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他所牽涉的是第三案,即發生在去年8月18日的港島維園集會,案中共有9名被告,另外8人包括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梁耀忠和李柱銘,全部同樣被控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一項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

另外三案,就10月的兩案中,陳皓桓、李卓人、梁國雄、何俊仁及何秀蘭另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另以傳票形式被控公告未經批准集結罪,作為煽惑罪的交替控罪。

控方倡先處理四案共同爭議

昨在庭上控辯雙方對四案是否合併審理、相關法律爭議等議題存在分歧。辯方大律師明言《公安條例》第17條違憲,認為四案案情有異,建議分開審理。控方則以節省法庭時間為由,建議先處理四案共同爭議,雖至今仍不清楚辯方所指的法律爭議是什麼,但倘若四案無相同爭議,不反對分案審訊。法官高勁修遂決定將四案押後至9月18日再訊。

在庭上控方指15名被告中,6人包括黎智英、李卓人、何俊仁、陳皓桓、蔡耀昌及梁耀忠,在保釋期間犯案,即在6月4日涉嫌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加上本案現已轉介區院即將排期審訊,認為他們有潛逃風險,故此要求法庭增加6人一項保釋條件,即不可離港。辯方律師表示反對。高官最終維持所有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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