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交媒體上,網友小魚因為意見不同,遭到了其他網民的「人肉搜索」,他的手機號、身份證號及照片等個人信息都被對方「掛」了出來,生活因此備受困擾。不過,對方對小魚的個人信息進行打碼處理,將不重要的信息打上「馬賽克」,但暴露出部分可識別的關鍵信息。
【法條索引】
《民法典》第990條: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民法典》第1032條: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洩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解讀】
針對他人發送垃圾短信、垃圾郵件侵擾個人私人生活安寧的行為,《民法典》專門在隱私權部分規定了此種侵害隱私權的行為類型,並明確將個人私人生活安寧規定在隱私權之中,禁止非法進入、窺視、拍攝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禁止非法拍攝、錄製、公開、窺視、竊聽他人的私密活動,禁止非法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這些規則既有力回應了個人隱私遭受侵擾的現實問題,又為保障社會生活安定有序提供了法律依據。
在互聯網和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洩露已經成為一種公害。人格權編專門規定了個人信息保護規則,在對個人信息進行正面確權的基礎上,對合法收集、處理個人信息的規則作出了規定。此外,針對網絡誹謗、網絡暴力、人肉搜索等網絡侵權現象,《民法典》積極應對,構建了預防與救濟一體的制度體系。人格權編中的禁令制度和侵權責任編中的網絡侵權規則對有效規範網絡侵害人格權的行為,實現對侵害人格權損害後果的預防等,具有重要意義。
那麼,所謂的網絡「掛」人,即便行為人做了一些技術處理,但只要依然能夠洩露他人的隱私、導致他人的隱私遭受侵害的,仍然構成隱私權的侵犯,要依法承擔相關的侵權責任。因此,在網絡時代,強化對人格權的保護尤為重要,這也是《民法典》將人格權獨立成編進行規定的考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