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新冠疫情中,媒體、自媒體的報道中,常常見到涉及確診或疑似患者個人家庭、行蹤等大量隱私信息被曝光。在新聞報道中,包括新聞畫面中難以避免會使用人的姓名、肖像等,從事時效性極強的新聞報道工作,記者又經常面對來不及核實受訪者詳細信息等情況,有些受訪者也因種種原因認為記者侵犯了其人格權。應該如何看待新聞報道、信息發布與人格權保護的問題?
【法條索引】
《民法典》第999條: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體的姓名、名稱、肖像、個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體人格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解讀】
人格權的行使與保護經常與其他價值發生衝突。「最為典型的是新聞媒體的報道權。新聞傳播的時效性要求決定了媒體在報道新聞時有可能無法對每一個信息來源都進行深入審核,存在某些內容的輕微失實是不可避免的,如果每個輕微失實都會導致責任,新聞媒體將無法運轉。」
《民法典》第999條規定確定了新聞報道和輿論監督等行為中合理使用他人人格權益的規則,對新聞報道自由和公民輿論監督與人格權保護之間的衝突進行了平衡。依據該條規定,如果是出於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需要,可以在一定範圍內合理使用他人的姓名、名稱等人格利益,此種使用行為即便未得到權利人的許可,也不構成侵權。
博流量不屬「合理使用」
值得留意的是,上述999條規定特別強調了「公共利益」,這是在《民法典》編撰中根據新形勢新增的內容。當前,互聯網上有很多自媒體和平台發布的「花邊新聞」,並不是為了公共利益的實施,有的是為了博眼球或博流量,這類發布就不符合第999條所規定的「合理使用」。
當然,即便出於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需要,也只能對他人的姓名、肖像等人格利益進行合理使用,如果超出合理使用的限度,將構成對他人人格利益的過度使用,應當依法承擔責任。與該條規定相類似的還有多條規定,如《民法典》第1025條規定: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實;(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這些條文都同樣平衡了名譽保護和輿論監督、新聞報道之間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