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樂士
在法律原則上,法庭盡可能會讓涉及刑事罪行的疑犯保釋外出,這是有理可依的。在未被定罪之前,任何疑犯都會先假定為無罪,除非有充分理由,否則在定罪前不應被監禁。此外,案件可能要花幾個月時間才會進入聆訊階段,尤其以複雜的案件為甚。一般來說,法庭認為不宜長期剝奪疑犯的人身自由,若候訊人可能最終被判無罪釋放,這一點就顯得更為重要。
在判斷某人會否潛逃,法院可以考慮罪行的性質、嚴重性以及證據是否有力,但鑑於早前有不少參與示威活動的被捕人士潛逃,所以疑犯的「背景」和「組織連繫」也至關重要。只可惜法庭往往看輕或沒有查明疑犯的「組織連繫」,這一點必須作出改變。
港保釋制度受到了全面濫用
如果有人涉嫌挑起社會動亂,他很有可能熟悉支援示威運動的人脈網絡,包括境外的支援人員。例如在去年7月1日,梁繼平有份破壞立法會大樓,其後他就被匆匆送到美國,抵鶣嵺顙到熱烈歡迎。另外一個例子是暴亂疑犯黃台仰和李東昇在高等法院獲保釋,其後沒有出庭受審,更在外國特工的協助下逃往德國,在那媕繸o「政治庇護」。此外,有些疑犯成功偷渡往台灣地區,另外一些就在英國現身,受到像「香港觀察」那樣的反華組織熱烈歡迎。
任何客觀分析均會斷定,保釋制度受到了全面的濫用,法庭必須正視這一點,應當全面考慮保釋條件和罪犯潛逃的風險,而不是隨意地准予保釋。
此外,以美國為首的幾個國家近日中止與香港之間的引渡協議,而像法國的其他一些國家則停止與香港商議引渡安排。這些國家不再承擔遣返罪犯回港受審的法律義務,實質上是鼓勵罪犯潛逃海外。
顯然,司法界務必留意這一事態發展, 並應在批准保釋前充分考慮此一因素,若被告與上述任何一個國家有某些特別聯繫時,更應如此。
目前,某些勢力已在全球範圍建立起一整套縝密的潛逃安排,而且資金充裕,專門協助涉及反政府活動的罪犯或嫌犯外逃,構成了疑犯不小的潛逃誘因。對此,法庭必須要因應形勢作出變通。法庭准予嫌犯保釋前,必須經過全面調查,弄清楚他們與社會動亂搞手和境外支持者之間是否有聯繫。
法庭只有全面評估潛逃風險之後,方可批准嫌犯保釋。儘管此舉相當耗時,而且需要仰賴警方的情報,但都值得做,因為此舉是為了確保司法公義得到伸張。
法庭應設定合理的保釋條件
如果法院擬准予保釋,就應多做功夫以降低疑犯潛逃的風險。鑑於某些法庭的寬大處理明顯失策,因此應停止開出最低保釋條件的做法,而應設定合理的保釋條件。例如,法庭若允許涉嫌暴亂、襲警或分裂國家等重罪的疑犯保釋,必須開出嚴厲的保釋條件,除了要求至少提供兩項大額的財務擔保之外,還必須要求嫌犯上繳所有旅行證件,並且居所固定。
現行的疑犯每周向警局報到的制度應改為每日三次向警局報到,即早、午、晚三次,如此最大限度地縮小他們可能潛逃的時間。除了對疑犯居所的要求之外,還必須要宵禁,例如晚上8點至凌晨6點之間不可出門。此外,還必須禁止疑犯與特定的個人或組織聯繫,尤其是不能與那些參與示威活動或海外逃亡組織有關聯的人聯繫。另一保釋條件是,疑犯必須遠離特定地方,例如港口和海灘,以免其循海路潛逃。
電子輔助設備明顯可以有效地防止潛逃,值得本港處理與示威運動相關的案件時參考。香港已經採用腕帶設備跟蹤新冠病毒隔離人員,此法可供法庭處理保釋參考。
法庭收緊保釋條件,司法公義將是最大受益者。香港不應再容忍保釋犯潛逃的情況出現,違法者必須要承擔法律後果。警方追捕疑犯和收集罪證都需要耗費大量時間人力,但法庭開出的保釋條件卻與現實嚴重脫節,讓疑犯能輕易棄保潛逃,白白浪費警力。
(作者是前刑事檢控專員,本文原文發表在《中國日報》評論版,有刪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