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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權分立:有人偷換了概念

2020-09-07

蕭 平

近日重新燃起的「行政主導」與「三權分立」之爭,自九七後就時斷時續,無止無休。這個基本法已經做出規定的問題,為什麼爭拗曠日持久?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有人偷換了概念,把香港特定的制度設計與一般意義上的權力存在混為一談。前提換了,結論迥異,不少人由此被帶入似是而非的迷途。

行政、立法、司法,這是現代社會普遍存在的三種公權力。它們職責不同,行權方式也不同,任何國家和地區都會在憲制性法律中對三權做出相應的規定。但這與政治學意義上的「三權分立」不是一回事,不等於設置了三權就一定實行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如果那樣的話,所有國家和地區恐怕就只有一種管治模式了。

行政主導與立法主導、三權分立是不同的政治體制。美國是三權分立,三權之間分庭抗禮,美國的政治文化很強調權力之間的相互制衡。英國是立法主導,實行議會內閣制,行政權由議會派生而來,受議會制約,議會至上,需要時由上議院組成終審法庭。因為立法權與司法權各自都沒有上下級隸屬關係,所以立法主導、三權分立是適合國家層面的政治體制,前提是主權獨立,完全自治。

行政權就不同了,它通常是自上而下的系統,以保證政策的貫通和執行,單一制國家尤其如此。行政主導既可以是國家層面的體制,也可以是地方層面的體制。中國是單一制國家,香港回歸後重新納入國家治理體系,儘管實行高度自治,其政治體制也必須與國家政治體制相銜接。基本法第12條寫明,香港是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香港不是獨立的政治實體,權力由中央授予,這就決定了香港的政治體制只能行政主導,不能三權分立。

基本法沒寫「行政主導」4個字,但第四章「政治體制」部分以行政長官、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區域組織、公務人員的順序排列,突出了行政權。這與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憲制性法律中立法在前、行政在後的排序不同,明確無誤地體現了行政主導的立法原意。鄧小平早就講明,用三權分立和英國的議會制度「來判斷是否民主」,「恐怕不適宜」。1990年3月全國人大審議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負責人在所作說明中特別強調,未來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之間的關係應該是既相互制衡又相互配合」。明確行政主導,不是要行政干預立法和司法,而是要保證行政效率,防止陷入「否決政治」的怪圈。

政治體制是社會管理中最重要的部分。在如此重要的問題上偷換概念,目的是什麼呢?無非就是想把香港演繹成獨立的政治實體,突破「一國」與基本法的憲制安排,排斥中央對特區的管治權,以立法主導和司法至上抗衡行政主導,這是十分危險的。林鄭月娥行政長官態度鮮明加入這場論戰,展現出正本清源的意志和決心。(本文刊登於今日《中國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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