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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確立行政主導體制而非「三權分立」

2020-09-11

容海恩 立法會議員

最近,高中通識教科書經教育局「專業諮詢服務」審閱後,有新版教科書刪去或修改原本涉及「三權分立」的內容,再度引起社會各界對「三權分立」的熱議。教育局局長楊潤雄、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律政司司長鄭若驊等人先後重申,香港無論在回歸前後都沒有「三權分立」。港澳辦和中聯辦亦發表聲明,指基本法確立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政治體制,毫不含糊指出香港實施「三權分立」的說法是錯誤的。

對於政府的說法,反對派當然「例牌」反對,其中公民黨法律界議員郭榮鏗指,「三權分立」是普通法系統的重要憲制原則,當中「司法獨立」是關鍵。其實,基本法已保障了香港的司法獨立。基本法第2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而根據基本法,行政主導是香港政治體制的一個重要原則,香港的「三權」是在行政主導下,按基本法規定所分置。反對派提出香港實行「三權分立」才有「司法獨立」的說法,並不正確,根本站不住腳。

行政主導體現國家主權

我們必須清楚知道,由《中英聯合聲明》到基本法,制度上從來沒有正式提及香港實行「三權分立」,反之,根據基本法的設計,整個特區政府架構是以行政長官為首的行政主導制度。國家前領導人鄧小平在1987年會見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時已強調,香港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不適宜搞「三權分立」。

香港政治體制下的權力分布於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及司法機關;而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各有它們的權責。早於1990年3月,時任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主任姬鵬飛已指出,行政與立法機關是相互制衡而又相互配合。香港特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根據「一國兩制」方針,香港具有高度自治,但並非完全自治。因此,香港的「三權」都通過行政長官,向中央政府負責,香港特區透過行政主導體現國家主權。

反對派抹黑無改真相

有關所謂「三權分立」的討論和爭議,在回歸後已不止一次發生。還記得,2016年第六屆立法會開鑼便發生「立法會宣誓風波」,特首根據基本法第48條的賦權,首次向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梁頌恆、游蕙禎二人的議員資格,反對派當時以「行政干預立法」為由,批評政府的行為破壞「三權分立」,損害香港的制度公義。

根據基本法,行政與立法機關均可因對方違反基本法而向司法機關提出控告,這是政府作為行政機關,沒有直接干預立法會運作,而是向司法機關對立法機關提出訴訟。至於法庭亦受到基本法第2、第19、第85條多項條文保障,享有獨立的司法權,不受行政、立法的干涉,以保持司法的公正。這足以證明在基本法的設計下,已經提供足夠制衡,特區政府主導政策制定和立法的同時,立法會和法院對政府行為有監察。

今次社會上再度掀起「三權分立」的爭議,通識教科書刪改相關內容只是一個觸發點,根本問題在於反對派未有充分正確理解基本法下的香港政治體制。香港特區基本法規定的政治體制和許多海外國家和地區的政治體制不同,根據「一國兩制」方針,香港特區政治體制是以行政長官為首的行政主導體制,行政與立法互相制約,互相配合,司法獨立亦得到保障,這是香港政治體制的真相、真理,無論反對派如何抹黑、誤導、歪曲事實,始終都是無法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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