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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司法獨立的反思 (下)

2020-10-14

黃國恩 執業律師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特區司法機構此等自我擴權行為或源於對國家憲法和基本法的不熟書,使其理解出現嚴重偏差,其裁決變相阻礙特區政府依法施政。正如已退休的烈顯倫大法官批評道,司法機構甚至把自己抬高至人大常委會地位的高度。又例如港珠澳大橋的興建、高鐵「一地兩檢」等有利兩地民生發展的項目,也被攬炒派以司法覆核企圖加以阻撓,此等缺乏法理依據的案件每天都在特區不斷上演,消耗了特區政府和司法機構大量時間和資源去處理。反對派肆無忌憚地以此干擾特區政府施政,左右政局,嚴重損害香港利益。

司法機構不應成為攬炒派的幫兇。基本法有明文規定行政、立法、司法的分工,司法機構不能逾越自己的權力範圍,干擾甚或搶佔行政、立法機構的權力,司法獨立不能變成司法獨大、專斷,現時的情況是極不理想。

另外,違法「佔中」後,加上近年的黑暴案件,很遺憾,人們看到一些法官把政治立場帶進審判當中,作出的裁決偏頗,偏離了應有的法律原則和一般人的認知,多宗黑暴案的被告遭輕判甚至被判無罪獲釋,使黑暴參與者違法犯罪的成本極低,法律的阻嚇作用大打折扣。社會上要求司法改革的聲音越來越大。

首先司法覆核制度必須改革。包括提高覆核門檻、設專責委員會及法庭處理等,並由熟悉國家憲法、基本法及司法覆核相關法律的法官審理,除了加強審理案件效率外,法庭亦可起更強的把關作用,迅速篩選無理的案件,讓社會資源更有效、更合理地運用,做到真正地維護法治,使司法覆核重新納入正軌。

完善行政長官對法官的實質任命權。行政長官在委任法官時,應有實質的否決權,並對候任法官進行背景及品格審查,以了解其政治取向及個人品格,政治明顯太偏激就不要委任。

落實基本法和香港國安法關於包括法官在內的公職人員的效忠宣誓及喪失資格的規定。正好利用這個契機,重新檢視開除法官的條件及情況。司法機構亦應成立由高級法官組成相關的委員會,處理相關法官的投訴,包括如何處理投訴一旦成立,相關案件的善後工作如何。

另外,關於量刑過輕、量刑偏差的情況,應借鑒英美等國的例子,研究成立量刑委員會,負責制定及修改量刑指引,讓罪行的量刑有比較客觀的標準,避免出現司法不公的情況。

特區應推動成立法定的司法監察機構,由法律界及非法律界人士組成,並要加強法院與社會的聯繫溝通,增強司法的公開透明度,確保司法實踐的公平公正。

眾多市民的投訴與批評不會是無的放矢,對此司法機構絕對不能視而不見,不聞不問,這只會使事情越來越糟糕。當社會對司法公正提出質疑時,司法機構應該有決心和勇氣去面對批評,有錯誤的便要想辦法更正,而不是只以司法獨立為擋箭牌期望反對聲音自然消失,在今時今日民主開放的社會,這樣做已經不能滿足市民的需求。

司法機構應該從善如流,對現時出現的司法弊端進行必要的改革,挽回公眾對司法的信心,好好維護香港良好的法治基石。(續昨日,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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