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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襲警判3周 文員聞判腳軟即暈

2020-10-22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 黑暴文宣去年10月在秀茂坪所謂的「連儂牆」塗鴉,警方拉封鎖線調查期間,一名男文員聲稱因不滿封路,涉嫌對警長批?及拗手指,昨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襲警罪成立。被告聞判當庭腳軟暈倒,休庭後再接受判刑。裁判官莫子聰批評被告兩次事件均屬故意襲擊,並強調法庭不能姑息襲警行為,分別就襲警罪和早前承認的未能出示身份證罪判處即時監禁3星期及罰款500元。

38歲被告王志豪,任職採購文員。他被控在去年10月26日,在秀茂坪觀塘道373號埃索加油站外行人隧道襲擊警長53850劉協成及未能在警員20900規定下出示身份證。

莫官昨日在裁決時指,兩名警員誠實可靠,證供清晰明確,故接納兩人證供,莫官特別提及隸屬東九龍衝鋒隊的警長劉協成作供時稱不排除被告批?是出於意外,可見警長公平坦白,更顯可信可靠,並指警長在遇襲後連番質問被告「做乜批我?」,被告均沒有回答,顯示被告兩次襲擊均屬故意。

針對辯方質疑警長並無驗傷,莫官認為,警長在傷勢輕微下,因憂慮被人起底而不驗傷,亦屬合理,認為警員證供清晰,在盤問時沒有誇大及動搖,裁定被告襲警罪成。

官批故意襲擊不能姑息

辯方求情時稱,被告本為採購文員,月入20,000元,現已失業,同時呈上多封求情信,聲稱被告「善良」及「有責任感」,一直有助養非洲貧困兒童,「品格非常良好」,今次犯案「不符他的本性」,屬單一事件,且本案在同類控罪屬最輕微,望能判處緩刑或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被告在聽取大狀求情時,突然身體癱軟暈倒,庭警及保安員立即上前扶住被告。被告拉下口罩,只見他臉色發青。莫官一度休庭,讓被告休息約20分鐘,之後才繼續聽取求情及作出判刑。

莫官在判刑時認同辯方指被告「品格良好」,並接納犯案與其「品格不符」,且「暴力情節輕微」,惟襲警屬非常嚴重控罪,警察有使命保護市民生命財產,維護法紀,法庭不能姑息襲警行為,加上被告無悔意,故判處即時入獄3星期,另就未能出示身份證罰款500元,但准他保釋等候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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