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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有Say:鄭若驊:決定具穩固法律基礎

2020-11-15
■鄭若驊強調,DQ4已經在原定立法會選舉被裁定提名無效,根本不能參加原定的立法會選舉,更談不上出任立法會議員。資料圖片■鄭若驊強調,DQ4已經在原定立法會選舉被裁定提名無效,根本不能參加原定的立法會選舉,更談不上出任立法會議員。資料圖片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昨日發表網誌,從4點列明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作出的決定具備穩固法律基礎。她強調,中國是單一體制的國家,權力來自中央,當需要處理涉及憲制的問題時,理所當然是由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行使權力。她並指,若然不是今年押後選舉等特殊情況,DQ4已經在原定立法會選舉被裁定提名無效,根本不能參加原定的立法會選舉,更談不上出任立法會議員。

確保議員擁法 拒危害國家者

鄭若驊指,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決定具備了穩固的法律基礎,可以歸納為4點:

首先是按憲法,根據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以及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作出。全國人大常委會有責任維護特區的憲制秩序,必須確保延任第六屆立法會的議員符合出任立法會議員的法定要求和條件,即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二是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和香港國安法,從國家安全的層面來維護「一國兩制」的體系。一些因宣揚或者支持「港獨」主張、拒絕承認國家對香港擁有並行使主權、尋求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或者具有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等行為的人,根本不可能真誠地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沒有符合出任立法會議員的法定要求和條件,沒有出任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瀆誓者失資格 被DQ不可延任

第三是依據2016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第一條關於出任議員的法定要求和條件,第三條所指的宣誓之後從事違反宣誓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作出了決定。同時,全國人大常委會今次作出的決定第一段列出屬於違反誓言的行為,一經依法認定,必須承擔法律責任,即時喪失議員的資格。

最後,議員延任第六屆立法會的法律依據來自《811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亦有憲制責任處理立法會繼續履行職責而引發起議員的資格問題,尤其是他們是否符合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由於該4人早前報名參加第七屆立法會選舉時,已經被選舉主任根據《立法會條例》裁定他們的提名無效,亦不具備參選立法會的資格,自然也無法出任議員。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議案,決定被裁定提名無效的第六屆立法會議員,一經依法認定(包括選舉主任根據《立法會條例》所作的裁定),即時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所以特區政府根據決定隨即作出相關宣布。

她續指,若然不是今年出現了一個特殊情況:因押後選舉而令立法機關出現繼續履行職責事宜而需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811決定》,加上特區政府未有對《第一百零四條解釋》進行相關的本地立法,該4人已經在原定立法會選舉被裁定提名無效,根本不能參加原定的立法會選舉,更談不上出任立法會議員。因此,特區政府面對這個特殊的憲制秩序的問題,向中央提出請求,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

鄭若驊強調,中國是單一體制的國家,權力來自中央。當需要處理涉及憲制的問題時,理所當然是由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行使權力,作出法律決定或制定法律文書,提供具約束力的法律基礎。

■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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