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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惠珠:確立公職者違誓要負法責

2020-11-16
■譚惠珠指決定賦予選舉主任堅實法律基礎。 資料圖片■譚惠珠指決定賦予選舉主任堅實法律基礎。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黃書蘭)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昨日接受電視節目訪問時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日前作出的決定,確認選舉主任對「DQ4」是「依法認定」,賦予了選舉主任堅實的法律基礎,確立了公職人員違反誓言要承擔法律責任,特區政府應立法訂明由更高級官員處理參選資格問題,規範包括公務員和區議員等公職人員,要有系統地解決問題。

譚惠珠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日前作出的決定,寫明「依法認定」而非「判定」,賦予了選舉主任堅實的法律基礎,加強了其權力。

她指出,因在草擬基本法時完全未曾考慮過香港立法會會延期,故基本法沒有條文能處理延期的立法會的議員資格問題,故全國人大常委會今次才就基本法的解釋及實施作出決定。

她續說,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次決定,確立了公職人員違反誓言要承擔法律責任,要公職人員確實效忠,不要違誓,只是列出原則,特區政府應立法訂明由更高級官員處理參選資格問題,並依人大早前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和是次決定,規範包括公務員和區議員等公職人員,「以往遇到問題才一個個解決問題,現時需要有系統地解決問題。」

「答應了擁護基本法,就應擁護」

譚惠珠強調,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次決定的過程,已經過了所有憲制上要做的法定程序。對於有人認為決定對「DQ4」「不公」,她並不認同,「答應了效忠,應該效忠;你答應了擁護基本法,就應該擁護基本法。」

她反指要論「沒有程序公義」應數美國所謂的「制裁」,因有關被「制裁」的十多名香港官員無申訴渠道,所謂「制裁」亦無程序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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