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國杰 香港執業律師 北京大學憲法學博士
人大常委會通過本港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的決定,此決定的議案是由國務院因應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的請求而提出的。
在香港特區自身無法依據本地法律處理此類屬憲制性的問題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有權力和有責任依法以適當方式作出決定予以解決。因此,對香港特區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行政長官在別無選擇下,只有向中央政府提出請求,冀望盡快解決,使到立法會能夠重回正軌。自回歸以來,香港特區政府和建制派很多時候都不由自主地跌入反對派預設的布局,經常用所謂的公關手法去營造出一個很虛假而又流於表面化的包容格局,卻沒有用心解決真正的核心問題。因此,社會深層次矛盾得不到根本解決,相反地,就助長了反對派的反中亂港氣焰。歸根究底是特區政府和建制派在鬥爭時沒有那種不怕鬥爭、敢於鬥爭的勇氣。這次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正好說明中央對香港的方針政策有所改變,體現了中央敢於鬥爭的策略。
眾所周知,鄧小平先生早在上世紀八十年代就指出,「港人治港」有個界線和標準,必須由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這次決定規範了「愛國者治港」的基本要求,提供了法律依據,明確了治港者必須真心誠意地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真心誠意地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屬全國性法律,其法律效力和權威性不容挑戰,特別是不受香港特區的司法覆核所挑戰。況且,這次決定對今後不論參選或者出任香港特區立法會議員均有約束力。因為,如再遇到決定中所說明的情況,均適用於決定中的有關規定。一經依法認定,即時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筆者認為,為了要全面準確實施基本法、香港國安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決定,推進香港特區本地立法,落實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除了確保立法會議員必須擁護香港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之外,其他公職人員包括公務員、法官、司法機構工作人員、立法會工作人員、區議員等等,也必須同樣要擁護香港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以及維護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確定的香港特區憲制秩序,這樣才能有利於香港長治久安和繁榮發展,才能確保「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