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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終院受理律政司上訴看司法改革之必要迫切

2021-01-02

龔靜儀 執業大律師

終審法院批准律政司就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保釋案提出的上訴許可,黎智英需即時還柙至2月初再聆訊。律政司的成功獲批上訴許可, 相等於在足球比賽中獲得中場勝利的球隊, 一方面會士氣大振, 但在另一方面卻切記不要對暫時領先的局勢掉以輕心, 以免對手在餘下的賽事突襲成功、扭轉頹勢。

終審法院是次批出上訴准許的原因,是由於對於原訟庭法官在批准黎智英保釋時,是否有錯誤地詮釋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二(二)條的要求,存在茼X理爭辯。此外,終審法院也裁定在香港國安法第一、三至五、四十一及四十二等條文、《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香港法例第221章)、基本法及《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香港法例第383章) 之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規定收納入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等各方面的背景下,去解釋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二(二)條,乃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具有可爭議之處。換句話說,終審法院將在2021年2月1日的聆訊中,去審理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二(二)條的意思及原訟庭法官於批出黎智英的擔保時有否出錯。第四十二(二)條列明:「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

李運騰法官在批出擔保之時, 在理解及應用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二(二)條時,會否真的有機會出錯?事實上,香港國安法是一條全新的法律, 其第一條已經開宗明義地說明之所以制定該法,是為了堅定不移並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因應各方面背景及已有知識之不同,不同人士對香港國安法內條文的理解, 即使有所不同,也是可以理解。

司法機構可與國安公署合辦講座

對於司法機關內所有法官及在香港執業的律師和大律師來說, 對於如何在「一國兩制」概念之下,正確地去理解基本法和香港國安法, 有機會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困難, 這是可以預期的,在缺乏特別針對於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的培訓下, 單憑個別司法界或法律界人士去自行研習或解讀香港國安法的條文,及在法庭上作出裁決或進行爭拗,可否確保香港國安法發揮作用?凡此種種,均足證司法改革之刻不容緩。

司法機構可與國安公署合辦一些講座,由中央駐港官員、內地法律學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港區代表等對國情熟悉的人士,與香港法官作一些知識性的交流, 使香港法官可以學習從「一國兩制」的角度去理解基本法和香港國安法。 各位講者教授的內容, 也可以由國安公署結集成書, 讓所有法官、律師、大律師、法律系學生及所有有興趣人士從中吸收到相關知識。

加強與國家司法人員的痡`交流

站在有備無患角度,若律政司在2月1日的終審法院上訴敗訴, 特區政府可以有什麼後荂H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其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萬一律政司在終審法院敗訴,本案便可以特別針對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二(二)條的解釋,去進行「人大釋法」,藉此填補相關的法律漏洞。

要成功令香港國安法發揮最大的震懾力,香港還要走一段很遠的路。 不少港人在理解「一國兩制」之時, 往往錯誤地以為「一國」和「兩制」是並列的, 別有用心人士甚至往往不惜千方百計去擴大「兩制」,藉以抵抗「一國」。 事實上,在「一國兩制」之概念中, 兩者的地位並非對等的,而是「一國」先行。 任何人如果拿荂u司法獨立」四個字去企圖用「兩制」去抗拒甚至制衡「一國」, 其本質甚至有可能構成「司法港獨」!

要令香港的司法人員正確地認識基本法、香港國安法等概念, 與國家的司法機關人員作痡`交流, 多作虛心的學習, 誠屬可取。 香港所有司法人員入職時,都曾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至於如何有效地監察所有司法人員確切地履行這些誓言, 也該是司法改革的另一重要議題。不少有識之士提出,可成立一個獨立的司法監察委員會,去有效監察所有司法人員,以免自己人查自己人的情況繼續,藉此挽回公眾對司法機構的信心。這些推進司法改革的建議非常值得司法部門認真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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