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英毅 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 香港執業律師
去年下半年,港澳法律界迎來了一項重大的發展機遇:為進一步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國家戰略,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授權國務院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開展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和從事律師職業試點工作的決定》。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在去年10月印發的《試點辦法》,符合條件的港澳律師在通過執業考試和經廣東省律師協會集中培訓後,可申請在大灣區九個內地城市從事和辦理特定的民商事法律業務。
根據現有的規定,報考大灣區執業考試必須具備至少五年的執業經驗。正因如此,執業未滿五年的年輕律師即使有意響應特區政府的呼籲和鼓勵,都會被執業考試所設置的年資門檻限制了到大灣區發展的大好機會。
筆者固然明白有關當局設置執業年資的門檻主要是為了確保律師的專業知識的水平。然而,這個門檻也會導致年輕律師錯過了盡早了解和把握大灣區法律市場機會的黃金階段。要知道,剛開始執業數年的年輕律師一般在體力、學習新知識的能力,以及對於新環境的適應力等方面都比較強,再加上他們的家庭和財政負擔相對較低,故年輕律師到大灣區執業其實是有其獨特的優勢的。
同時,鑒於大灣區內各城市以及港澳兩地特區政府均推動了多項鼓勵港澳青年融入灣區的措施(例如提供青年住宿補貼等),筆者認為有關當局更應好好善用該些優惠政策,鼓勵港澳年輕律師到大灣區發展,從而培養和促進他們對於祖國的感情和加深對國情的認識,也可以讓他們與大灣區內的青年律師互相交流,一同提高法律服務的水平。
能夠成功通過執業考試本身,已經是對於其知識水平的一個重要肯定。與其限制年輕律師的應考資格,筆者認為有關當局反而可考慮為年輕律師設定一些執業範疇上的限制,例如按照個案標的之大小規定年輕律師必須由資深律師進行監督,要求他們修讀額外的進修課程,或者要求他們在內地律所和法院完成實習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