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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公正司法 不容毒媒抹黑

2021-02-15

龔靜儀 執業大律師

「公正司法」是「全民守法」的基石。近日,在一宗投擲汽油彈案件中,一位據稱患有亞氏保加症及過度活躍症的15歲男被告,在裁判法院承認向已婚警察宿舍投擲汽油彈,原先被判感化3年。 律政司對原審判刑不服,認為過輕,為捍衛公正司法,遂依法就判刑提出上訴。最後,高等法院上訴庭認同律政司就原審裁判官原則上出錯的觀點,裁定上訴得直, 被告被改判進入教導所。

上訴庭頒布上述判決後,有毒媒竟公然在報道中使用偏頗字眼形容律政司的上訴決定。為正視聽,律政司於2月5日發表公開聲明,直指所有上訴或覆核決定均是經仔細研究後按相關法例提出,再由法庭依法作出裁決。

毒媒在報道中引述被告父親的話,指被告6、7歲已經確診亞氏保加症及過度活躍症,表示有病都不可以作為求情理由,「今時今日的香港法律到底代表什�活v。

到底根據香港法例,被告人健康欠佳是否可作為減刑理由?綜合相關的案例,可歸納要點如下:(1) 一般而言,健康不佳通常不會是減刑的因素。本港監獄的醫療設施,足夠處理有關囚犯身體的一般投訴。(2) 在罕有的情況下,非常嚴重的傷害,即使是犯案時造成,可以考慮 (但不一定) 作為減刑理由。(3) 這情況下減刑,可以是出於憐憫,也可以是基於犯罪者因殘障或健康惡劣,在監獄服刑承受的困苦,要比健康的人為甚。(4) 這情況下調整刑罰,必須是適度的調整,因為也需顧及維持適當刑罰的必要。(5) 在決定應否為此減刑時,案件的所有情況都需要考慮。(6) 法庭應在公眾利益,和被告人的異常苦況,取得適當的平衡。極嚴重的罪行,固然要以公眾利益為先。即使罪行並非極其嚴重,也不等於公眾利益可以不需重視。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健康欠佳人士也沒有特權獲得法外開恩; 否則,法律便會出現漏洞,別有用心之人便會以輕判作為誘因,煽動健康欠佳人士犯案。

投擲汽油彈本身是嚴重罪行,向警察宿舍投擲汽油彈,公然挑戰執法機關,更加罪加一等。法庭處理如此嚴重罪行的判刑時,當然要以公眾利益為先。被告既有能力獨自去日本旅行「避世」、有門路可以獲取汽油彈投擲警察宿舍,從日本返港後堅持外出,其父親也每步跟隨;至於被告的健康情況與一般人是否真的有大分別,已是不言而喻。

媒體報道被告父親批評兒子的健康不佳不被接納為減刑理由,卻沒有將相關判刑準則提及,更甚者,是在字�埵瘨“蟪賓葶F司及司法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抹黑特區政府和司法機構,以不盡不實手法,意圖挑起市民對執法、司法機構的仇恨,此舉實有機會危害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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