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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判刑四原則

2021-03-24

1. 懲罰和阻嚇的重要性:終審法院在黃之鋒案確認了上訴法庭的看法,「在維護公共秩序的大前提下,並且顧及到非法集結的控罪要旨,法庭在判刑時除了要對犯案者施予合適的懲罰,亦需要考慮阻嚇的判刑元素,即判刑不僅要防止犯案者重犯,亦需要以儆效尤,阻嚇其他人不要以身試法」。

2. 上述指引適用於非暴力的非法集結:把非法集結分為暴力和非暴力,並在判刑時生硬地加以區別,不但和判刑原則不符,而且也沒有道理和經不起思考。

3. 壯膽效應:如在場的人受到鼓動甚至基於壯膽效應而一同作案,因情緒激動起哄而干犯其他罪行,會加重罪行的嚴重性。

4. 處理年輕的犯案者:上訴法庭在律政司司長訴 SWS案的判案書說明,「若基於公眾利益的考慮,因嚴重的罪行或犯罪情況而需要判處犯案者嚴厲或具阻嚇力的判刑,其年輕或個人背景的比重將會極其有限,甚至是微不足道......原因是嚴懲或阻嚇的需要遠超過犯案者更生的需要。」

資料來源:律政司司長網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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