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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應重教化輕刑罰

2021-04-09

江樂士

在世界各國,人們都認為未成年者意識薄弱,身心尚未成熟,因此政府都盡力避免對少年犯實施刑罰。對其進行教化、改造往往效果更好。對此,各國都已建立共識。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1條將18歲以下人士定義為兒童;第37條還規定,對兒童的逮捕、拘捕或監禁「僅應作為最後手段,期限應為最短的適當時間」。為保護兒童免受刑責,許多司法管轄區已經定立「刑事責任年齡」,有時會被稱作「保護幼童機制」。

因此,兒童未夠法定年紀就不能對其提出檢控。人們認為,兒童並不能完全了解自身行為,更不了解其後果,不明白接下來的司法程序。

香港的刑事責任年齡為10歲。在澳門,16歲以下的兒童可免於檢控,而當地也有一套特定政策專門針對12歲以上的未成年罪犯,以此保護兒童。澳門當局會向12至16歲兒童進行「警方警誡」,旨在教育兒童和防止重複犯罪。在台灣,未滿14歲的兒童雖然不用負上刑責,但他們可能要接受更生訓練。

內地的刑事責任年齡為16歲,但嚴重罪行的刑事責任年齡為14歲。去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把一些嚴重罪行的年齡從14歲下調至12歲。法律修改後,年齡介乎12至14歲的兒童若「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應當負刑事責任。內地在2011年規定,如果罪犯因未滿16歲而不用受到刑事處罰,可以要求家屬或監護人對其進行管教。換句話說,改造應從家庭開始,家庭永遠都是改過向善的最佳選擇。

人們都強烈地意識到,應盡可能使兒童免於起訴,至少也應酌情處理。舉例香港有《警司警誡計劃》來處理青少年犯人,程序是向10至17歲的青少年發出正式警告,無需上法庭及面對刑事定罪。警方會安排家訪,確保其不會再犯,若認定青少年需要支援,則在徵得家長同意後,轉介到社會福利署。

在台灣,少年法庭採用「教誨勝於懲罰」的原則,重視教育改造。如果兒童年滿14歲,並犯有嚴重罪行,則要面對起訴。其餘則作感化處理,犯案的少年或須接受訓誡及指導,或須感化監督,或須感化教育。

年輕人幼稚、不成熟,各種壓力和誘惑都會有影響,容易受人唆擺,若不及時予以導正,則會影響一生,甚至可能長期威脅社會安定。若能在青少年心智尚未成熟、還可教化的時候,及時予以教育改造,則有望成長為負責任的公民,這也必須是全國各地執法的目標。

(作者是前刑事檢控專員,本文的原文發表在英文《中國日報香港版》評論版面。有刪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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