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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首犯「獨騎士」 被加控危駕

2021-05-11
●被告唐英傑當日駕駛插「光時」旗的電單車在灣仔飆車「播獨」。 資料圖片●被告唐英傑當日駕駛插「光時」旗的電單車在灣仔飆車「播獨」。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首名被控違反香港國安法的餐廳男侍應唐英傑(24歲),其案件下月23日在高等法院開審,由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共同審理,不設陪審團。被告早前就不設陪審團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案件昨在高等法院審理,律政司一方強調涉案證書屬指示性質的最終法定定案,可覆核的範圍有限,法官李運騰押後至下周頒布書面判詞。另外,律政司申請對被告加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辯方將提出反對,有關爭議將於6月7日審理。

被告唐英傑一方指,今次覆核並非挑戰香港國安法第四十六條,而是針對律政司司長作出有關決定時,不提供實際理由,亦不給予被告回應的做法,有違程序公義;又指基本法第八十六條亦確保香港享有陪審團制度,陪審團制度屬香港市民的基本權益。

控方律政司一方反駁指,陪審團審訊並非香港人的基本憲法權利,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並沒有賦予被告在刑事法律程序中可選擇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受審的權利。而基本法第六十三條指明「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故認為是次剔除陪審團的決定屬程序性決定,亦應該「不受任何干涉」。

不設陪審團提覆核 下周頒判詞

律政司一方續指,香港國安法第四十六條已訂明律政司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而且律政司司長引用香港國安法第四十六條所作出的決定,並沒有規定必須說明原因。故認為唐英傑無權就此作出司法覆核申請。

法官李運騰聽畢雙方就覆核的陳詞後,指需時考慮,決定押後至下周頒布書面判詞。至於控方申請加控唐英傑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將於6月7日開庭處理。

被告唐英傑去年7月1日駕駛插上「光時」旗幟的電單車在灣仔飆車「播獨」及撞向警方防線,導致3名警員受傷,他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兩項罪名,目前還柙候訊,案件已排期於6月23日開審,將由國安法指定法官彭寶琴、杜麗冰及陳嘉信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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