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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壹傳媒申禁令 禁警檢取資料查欺詐案

2021-05-26
●黎智英壹傳媒申禁令,禁警將搜查大樓資料用於欺詐案。 資料圖片●黎智英壹傳媒申禁令,禁警將搜查大樓資料用於欺詐案。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警方國安處去年8月以涉嫌干犯香港國安法及串謀詐騙罪拘捕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其兩名兒子及多名壹傳媒高層,並在將軍澳《蘋果日報》大樓搜獲大批證物。《蘋果日報》及黎智英等人早前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下令警方歸還受「法律專業保密權」保障的資料及新聞材料。

案中10人昨日申請修改原訴傳票內容,質疑警方取得手令的合法性,更要求法庭頒發臨時禁令,禁止警方使用檢取得來的資料作為檢控證據。代表警務處處長的資深大律師陳詞時強調,警方除了可檢取涉香港國安法罪行的證據,也可檢取欺詐罪證據,而黎智英等人若要挑戰手令合法性,應通過司法覆核而非民事申索。

提出今次申請的10名原告,分別為黎智英及其兩名兒子黎見恩和黎耀恩、壹傳媒營運總裁兼時任財務總裁周達權、行政總監黃偉強、壹傳媒動畫總經理吳達光、壹傳媒有限公司、蘋果日報慈善基金、蘋果日報有限公司及壹傳媒管理服務有限公司。

原告一方昨日申請修改傳票內容,要求警方歸還不涉國安法罪行的資料,理由是警方引用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向法庭取得手令,只可搜查涉及國安罪行的證據,若檢取商業欺詐案證據並不合法,申請禁止警方使用該些非法取得的文件,以用於明年1月黎智英、周達權、黃偉強3人的欺詐案審訊。

代表警方的資深大律師孫靖乾指出,雖然搜查的手令是依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而批出,但手令同時涵蓋調查勾結外國勢力及串謀詐騙兩項罪名。總裁判官蘇惠德早前在批出手令時,必然已考慮到《警隊條例》的法律要求,同意警方有合理因由懷疑《蘋果日報》大樓藏有具價值的資料。警方合法進入《蘋果日報》大樓就國安法案件搜證,也有普通法權力檢取其他證據。因此,警方憑有關手令檢取資料作為欺詐案的證據,並無不合法之處。

孫靖乾指出,雖然原告在本案中要求警方交還文件及賠償,但有關手令合法性的爭議,涉及公共法(public law)的議題,應循司法覆核興訟,因此也要符合提請司法覆核的門檻,例如要在相關決定源起計3個月內進行覆核等。原告不應繞過程序,以民事訴訟提出手令合法性的爭議。

警方代表今日繼續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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