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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法「移植」工程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9-01-19]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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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家明教授

 余家明教授是美國愛阿華州大學(Drake University)法律系教授,同時是該大學知識產權法中心創辦人。他表示,許多國家雖然已進入數碼時代,仍未有相關的版權法規,有學者提出進行「法律移植」(legal transplant)。70年代西方國家開始提出相關概念,把A國的法律原則移植到B國,但若A國是一個大國,有複雜的政治、經濟和權力鬥爭,B國未必能完全適用,甚至可能「侵蝕」B國法律及文化的獨特性。踏進數碼時代,版權法「移植」工程更複雜。

 「商標(trademark)、專利(patent)等是西方近代保障知識產權的產物,隨著近年的全球化(globalization)浪潮,很多亞洲國家陸續與國際市場接軌,當中國加入世貿後,美國亦協助它移植相關法則。」有些國家為了加速接軌過程,會主動派專家到西方國家學習,借用外國經驗為自己度身訂造版權法律。但不同地區始終文化不同,版權法牽涉社會創意文化,移植後難免出現「排斥」和缺憾。

移植法律有利也有弊

 余家明教授表示,一些國家沒了解自己文化背景和實際需要,把別國法規搬字過紙,就算過程順利亦會失去寶貴實驗和學習經驗。「移植」包括促使兩國法律調和、直接提供技術援助、慫恿對方改革及進行境外執法。

 「移植」其實有許多好處,至少免去重新研發的成本,可借別國經驗取得免費測試和吸取教訓,最重要的,彼此版權法相近可促進國際協調,為用家帶來方便。缺點方面,一開始便扼殺本土法律發展,破壞當地法律和文化傳統,當實驗機會減少,便削弱國家推行法律改革的能力。

 目前,世界上仍未有「電子偷竊」(electronic theft)的法律概念,網上盜竊行為通常控以「不誠實使用電腦」等罪名。按法律定義,只有實物才可被竊去。不過,互聯網已開始「支配」人們的生活,衣食住行都能透過網絡進行,當線上和線下生活不連貫便會出現問題。他建議,政府可考慮引入新的刑事責任,規範有關未獲授權的下載和點對點(P2P)文件共享活動。 此外,亦可發展一些共享創意商品(creative commons),確定「版權所有」的光譜(spectrum),協助用家創作,並清楚定義出各人要保留的權利。

治亂世 必用重典?

 05年,綽號「古惑天皇」的香港網民陳乃明,由於使用BitTorrent(BT)軟件上載了有版權的電影,最後被判入獄3個月,成為全球首位被控侵權而入獄的網民。翌年,政府便就版權法規進行諮詢檢討。

 「使用BT的性質不同於買盜版CD及DVD,下載時同時上載檔案,是一種分發行為。」余家明教授指,若有人到唱片舖偷CD,貨架上真的會少了一隻CD,但在網上偷取別人的版權產物,那產物依然留在網上,不會因而失去,也會有其他人能繼續下載。「知識版權法是非常複雜的法律原則,一般市民未必能清楚明白。到目前為止,要阻止犯案只能加強阻嚇,但近年網上盜版行為猖獗,難道要施以極刑?」

 余家明教授表示,世界上最多侵犯知識版權的是學生,告訴他們犯法後果,是要賠償大筆金錢他們便會怕,但隨著時代發展,成年人也普遍使用互聯網,潛在犯案者不再局限於學生,不能只靠威嚇。

 余家明教授曾提出一個問題,讀者們不妨試答。以下那一項是違法下載行為?1.從音樂網站下載音樂;2.從歌迷會網站下載音樂;3.從歌手個人網站下載音樂;4.從有關唱片公司網站下載音樂。答案是:「上述選擇都不知道」。

 「這是個很大問題,網上許多用家都是不知道哪些東西有版權、哪些沒有,就算有也不知道屬於誰,要看清楚有關合約條文才知道是否違法。」縱使非常困難,法律界亦必須盡快反思改革。「目前許多法律已是19世紀前人遺留下來的智慧,許多已不及時宜。」現時的版權法正正暴露出時代的「缺口」—改革是勢在必行,但應該如何改善,研究才剛剛開始,期待快有實質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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