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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源於印刷業。
版權,涵義可從英文字「copyright」中分拆為「版」和「權」,簡單說是一種複製權。從前印刷術未普及,印刷出版權十分重要。世界上首部版權法是英國的《安娜法令》(Statute of Anne),這條法令在1709年頒佈,於1710年正式執行,保護作者出版及再版權利,18世紀法國的《藝術表演權法》,開始注視保護印刷品以外的「版權」,保障創作精神概念。至19世紀,日本更制訂《著作權法》,保障範圍包括圖畫、模型和藝術表演等。
香港版權制度記錄於香港法例第528章《版權條例》,任何人藏有侵權物品作業務用途,為業務目的藏有製造侵權物品的器材屬於犯罪。近年,政府開始草擬修改版權條例,希望條例擴大應用至互聯網侵權行為,目前仍在諮詢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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